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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

學位文作假行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位申博士、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文、士學位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環節)(學位文),出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法的理。

第三條  法所稱學位文作假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文或者組織學位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他人代寫學位文或者組織學位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成果的;

  (四)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重學位文作假行的。

第四條  學位申員應當恪守學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下獨立完成學位文。

  第五條  師應學位申員進行學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其學位文研究和撰寫程予以指學位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當加術誠信建,健全學位審查制度,明確任、范程序,核學位文的真性、原性。

  第七條  學位申的學位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位可以依法撤其學位,并注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學位的理決定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

  前款定的學位申員為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位可以予開除學籍分;的,學位授予位除分外,還應當通其所在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未履行學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文指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的學位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位可以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位等直至予開除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學位授予當將學位審查情況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學位文作假或者學位文作假行影響劣的,學位授予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予以通,并可以學院(系)負責人相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學位文作假或者學位文作假行影響劣的,國院學位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市人民政府學位委會可以停或者撤其相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格;國院教育行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可以核減其招生劃;并由有關主管部按照國家有關對負有直接管理任的學位授予負責問責

  第十二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確定學術委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申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定追究法律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當依據本法,制定、完善本位的相關管理定。

  第十六條  法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