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影视资源影视基地在线播放高清版 ,八戒八戒神马影院在线观_DVD免费观看电视剧

本周為教學第
您目前的位置: 首頁» 管理制度» 國家法規»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教學【1992】7號文件)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教學【1992】7號文件)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國家教育委會教學[19927號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是,宣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政策、法律、法學生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理各安全事故,引學生健康成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主,本著保學生、教育先行、明確任、教管合、事求是、妥善理的原,做好教育、管理和理工作。

  第四條 定所稱學生指在高等學校學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即按國家任、用人位委托培養、自三種劃形式取的學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 高等學校學生行安全教育作項經常性工作,列人學校工作的重要事日程,加強領導、學校各部和有關群眾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增學生的安全意和法制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和日常生活中,特假日前適時進行,并善于利用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于未然。

  學校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教育,并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 高等學校學生行安全教育注重心理疏,加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幫助學生克服困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高等學校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章制度,格管理,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領導任期的任目,落到年、班主任,學校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

  第九條 高等學校確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明確其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分工作,極配合。

  第十條 全體教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工作和改善境條件,保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學生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人身或物安全等情況,學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生。

  第十三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中,遵守律和有關定,聽從指,服從管理;在公共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安全防范意,提高自我保能力。

  第十四條 學生組織集體外活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行。學校須認行安全審查,條件不具不得批準。

  第十五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或公安部門并協助處理。在學校范圍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危害和損失

第四章 事故

  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害后,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令其賠償損失,并予批教育或相的行政、分。

  在校園內,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失事故后,學校迅速采取措施救、保護現場,同思想政治工作,定情,恢復秩序,并同地方有關部妥善理。

  第十八條 學校事故調查認為涉及追究刑事任的,要及與公安部門聯系,調查處理。重大事故學校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并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搜學生住須報請公安部依法行。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逼供或供。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生后,學校在一天內向所在省、直市、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通知學生家,事故束后一周內告有關主管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有關生死亡、重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位承擔任,做好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學、學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律或不按要求活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任。

  第二十二條 因忽安全生、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章指;玩忽守,徇私舞弊等學生造成重的人身、害的,由其所在位或上主管部具體情況有關任人別給檢查賠償損失、行政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擅自離校不,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學校時尋找并告當地公安部,及通知學生家。半月不且未明原因者,學校對張榜公布,按自退學除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理離校手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生的事故,由學校具體情況理。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學生理人身保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予退學,由其監護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亂學校教學、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殘的學生,后病情定,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持在校學,可留校繼續;不能持在校學者,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年限發給業證書,并根據事故性殘程度一次性予適當經濟補助。退學學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落等工作,由當地勞動按國家關于殘疾人勞動有關定安置。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如家庭確有困者,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 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學校或有關位參照國家關于事業職工死亡葬有關理,負責喪的全部,學校可一次性予適當經濟補助。

  無何種情況(事故)予的經濟補助,一般不超國家定的學生在校期(以四年)的平均學金數。凡是事故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經濟補助。

  第三十一條 因保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而致殘或英勇牲的學生,學校應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予相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事故理,參照本行。第三十四條 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定》行。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市教育行政部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定制定細則。第三十六條 定由國家教育委會解

  第三十七條 定自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