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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

高等學校防與理學不端行為辦

(中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

《高等學校防與理學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45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布,自201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2016616

高等學校防與理學不端行為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有效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生的學不端行維護術誠信,促術創新和展,根據《中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學不端行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管理人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生的反公的學背學術誠信的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防與理學不端行為應堅主、教育與合的原

第四條 教育部、國院有關部和省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的宏政策,指督高等學校學工作,建立健全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不端行理機制,建立高校學不端行的通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高等學校是學不端行為預防與理的主體。高等學校當建集教育、防、督、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領導的學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法完善本校學不端行為預防與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學校當充分發揮會在學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定學不端行

第二章 教育與

第六條 高等學校當完善學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造鼓勵新、容失、不不躁、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管理人、學生在科研活當遵循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尊重和保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益。

第七條 高等學校當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

師對其指的學生行學術規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學生公開文、研究和撰寫學位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行必要的檢查核。

第八條 高等學校當利用信息技等手段,建立成果、學位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督機制。

第九條 高等學校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料,保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性、完整性。

高等學校當完善科研評審、學成果定程序,合學科特點,非涉密的科研目申材料、學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行公開。

第十條 高等學校當遵循學研究律,建立科學的學水平考核準、法,引教學科研人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新性、獨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當建立教學科研人術誠記錄,在年度考核、定、位聘用、課題、人才劃、評優獎勵中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當明確具體部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本校教學科研人、管理人及學生學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不端行舉報,一般當以面方式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施學不端行的事

(三)有客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清楚、據充分或者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媒體公開道、其他學機構或者社會組織披露的涉及本校人的學不端行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當及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當交由學校學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會可委托有關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入正式調查的,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據,可以提出異。異成立的,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學會決定入正式調查的,當通知被舉報人。

調查涉及目的,可以同通知助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學調查組負責對舉報為進調查;但清楚、據確、情節簡單的被舉報,也可以采用調查程序,具體法由學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調查涉及目的,可以邀請項助方委派相關專業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人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回避。

第二十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調查過程中,真聽取被舉報人的述、申有關事、理由和行核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關位和個人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在清事的基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當包括學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不端行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當區任人在行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不得向無關人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學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審查;必要的,當聽取調查組匯報

會可以召開全體會或者授權專門調查是否構成學不端行以及行的性、情等作出結論,并依職權作出理或建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確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中有下列行之一的,構成學不端行

(一)剽竊、抄、侵占他人學成果;

(二)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造科研數據、料、文獻、注,或者捏造事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他人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學位等程中提供虛假學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他人代寫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不端的行

第二十八條 有學不端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嚴重:

(一)造成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送或者利益交的;

(三)對舉報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不端行的;

(五)多次施學不端行的;

(六)其他造成重后果或者劣影響的。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當根據學會的結論理建合行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定程序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理:

(一)通

(二)止或者撤相關的科研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定的其他理措施。

,可以依照有關定,予警告、記過、降低位等或者撤、開除等分。

不端行為責任人得有關部、機構立的科研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當同向有關主管部提出理建

學生有學不端行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定,予相的學籍分。

不端行得學位有直接關的,由學位授予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學位等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不端行作出理決定,當制作理決定明以下內容:

(一)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不端行

(三)理意和依據;

(四)救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不端行的,根據被舉報人申,高等學校當通一定方式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分或其他理。

第六章 復核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或者學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面形式向高等學校提出異或者復核申

和復核不影響理決定的行。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到異或者復核申后,當交由學組織討論,并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和理由提出異或者申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提出申的,按照相關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當按年度布學工作告,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督。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理學不端行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托相關機構查處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本校生的學不端行,未能及時查處并做出公正結論,造成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任,并行通

高等學校為獲得相關利益,有組織實施學不端行的,主管部門調查后,當撤高等學校由此得的相關利、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當根據本法,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不端行為查處規則法,明確各不端行懲處標準。有關規則應學校學會和教工代表大會討論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學不端案件,可自行組織調查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學校、有關機構組織調查定。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理,根據本法及國家有關行。

教育系所屬科研機構及其他位有關人不端行調查理,可參照本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布的有關章、文件中的相關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