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印發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修訂)》的通知
北石化院發〔2016〕112號
各單位、各部門:
經學校2016年第21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現將《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學位的法律法規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章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二條 學校設置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校長領導下對全校學位與研究生事務的咨詢、評議和決策機構,負責學士和碩士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學位裁定及相關學位事務處理,以及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審核等。
校學位評定委員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席二至三人;成員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學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分委員會主席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負責學校有關學位事務的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四條 分委員會可按學科專業領域及各教學院(系)行政機構設置。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員由五至九人組成。分委員會主席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成員應包括該教學院(系)各學科專業領域的教授或副教授等,每屆任期為三年。分委員會設秘書一至二人,負責教學院(系)有關學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負責提名,經主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辦公會審定,由學校發文聘任,并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備案。
分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教學院(系)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凡出國一年以上或無力承擔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調整的,學校或教學院(系)應及時作出調整,調整程序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成員應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職稱;在相應學科專業領域的學術水平較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全體委員的學科特長應盡量覆蓋學校或相關教學院(系)授予學位的全部學科專業領域。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研究和貫徹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定本校的實施辦法;
2.審定學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的原則及相關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3.聽取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士學位申請情況的匯報;審查通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4.聽取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碩士學位申請情況的匯報;對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5.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標準,負責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評審和研究生導師的上崗選聘工作;
6.審議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7.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8.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的爭議;
9.研究其他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分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審查申請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人員情況,并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請的決定;
2.評定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并作出擬授予學位的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論文評閱人員名單,組織答辯工作;
4.審議和推薦本學科專業領域內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及研究生導師上崗選聘名單,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有關材料;
5.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6.組織制(修)定本分委員會所屬的碩士學位培養方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7.研究和處理與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工作會議均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定一般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經全體人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視審議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被邀人員沒有表決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三次會議,如有特殊需要經主席批準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授予學位的程序
1.學士學位授予程序。對符合《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或《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成人教育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本科學生,由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審核本科學生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相關的分委員會審定學士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并作出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的決議,向學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提交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2.碩士學位授予程序。對符合《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碩士學位授予規定(試行)》規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教學院(系)審核研究生碩士學位申請以及與學位授予相關的鑒定材料等,相關的分委員會審核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向學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提交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報請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規范,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門技術水平的我校留學生,參照學士、碩士學位授予程序進行學位授予。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在獲得學位過程中有學術不端、作偽造假行為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可以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已授予學位。
第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決定后,對授予學位的名單按有關上位法要求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者,可在決定做出后的七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凡符合復審條件者,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在接到復議申請后的六十日內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復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公示未被提出異議和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學位申請人,由校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為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國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位評定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
學校辦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