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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2023版)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2023版)

為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教學指導委員會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23號)《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高廳〔2018〕4號)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章程》(北石化黨發〔2022〕6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是保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指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學學術管理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教育教學事務的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以保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推動本科生教學、研究生教學等工作高水平發展。

第二條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改革的有關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必須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緊密結合學校實際,加強對教育教學工作的研究與管理,促進教學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不斷提高教育教學工作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條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分為學校和教學院(部)兩個層級,分別簡稱為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等有關規定,政治立場堅定,堅持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熟悉學校辦學定位,師德師風良好,治學治教嚴謹、公道正派。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熟悉人才培養規律,有參與學校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在所從事的學科專業領域有較深造詣,學術水平較高,視野開闊,前瞻性判斷力、跨學科理解力較強。

第四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

(一)由至少17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二)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實行席位制。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研究生教學工作、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組成包括:教務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發展規劃處、院校研究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院(部)行政負責人、部分主干學科帶頭人以及3位熱心教育事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學術造詣的行業產業專家或知名高校教學專家。

(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教務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研究生處處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五條 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

(一)由至少9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3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二)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實行席位制。主任委員須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成員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學院(部)分管本科教育教學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學工作以及符合條件的黨組織書記等相關院(部)領導擔任。委員須涵蓋院(部)各相關學科專業,原則上需包含責任教授、系主任、學科帶頭人或學科方向帶頭人等,也可聘請部分校外專家和校內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名單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教育理念、戰略目標與發展規劃,負責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及其重要工作進行研究、咨詢、指導、評價、審議和決策。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適應國家與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從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出發,依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和指導思想,對關系到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全局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評議和決策。

(二)審議學校制(修)訂本科生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意見。

(三)評審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一流(優質)課程、優秀教材、優秀教學獎等各類教育教學獎勵,并向學校推薦申報北京市級、國家級等校級以上教育教學獎勵名單。

(四)審議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研究方向;審定校級教育教學改革研究立項重點項目;并向學校推薦申報校級以上各類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名單;對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

(五)審定本科專業建設,本科和研究生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編寫)、教學實驗室(中心)建設、校內外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建設、創新實踐教育、教學團隊建設等規劃立項、過程管理、評估驗收之重要事項;并向學校推薦申報校級以上各類教育教學建設項目名單;并對本科專業設置與調整、教學實驗室(中心)設置與調整等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審定。

(六)指導、監督、檢查全校教育教學工作,不斷完善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持續改進機制;對學校教育教學以及教學管理工作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和提供咨詢。

(七)為學校有關教學工作決策提供討論預案和咨詢意見,對學校和教學院(部)確立教育教學改革研究思路與實施方案提供咨詢和決策指導。

(八)對教師高級職務評審中的教育教學工作評價提供咨詢和指導。

(九)對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十)承擔學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和至少一名副主任委員同時同意,授權學校本科教學工作領導小組、學校研究生教學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成立專家組或臨時工作小組等履行相應評審職責。但對本科專業申辦、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推薦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必須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對教學院(部)教學工作的重要學術問題進行研究、評議和決策。

(二)審議本科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審定本單位所開設課程的教學大綱,認定本單位開設的綜合性、設計性實驗項目。

(三)評審本單位申報的教育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一流(優質)課程、優秀教材、優秀教學獎等各類教學獎勵,并推薦申報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勵。

(四)審議并推薦校內評審支持重點教改項目,審定并管理校內評審支持一般教改項目。監督、檢查本單位教改立項項目研究進展情況,審核項目結題驗收(鑒定)成果。

(五)主持開展本單位本科專業建設,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編寫)、教學實驗室(中心)建設、校內外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建設、創新實踐教育、教學團隊建設等教學建設項目的立項和績效評估;對本科專業設置與調整、教學實驗室(中心)設置與調整等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

(六)指導、監督、檢查本單位教學工作,落實學校教學規章制度,完善本單位教學管理機制,培養良好教風和學風。

(七)對本單位確立教改思路與實施方案提供咨詢和決策指導。

(八)承擔學校或本教學院(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條 根據人才培養工作實際情況,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決定本章程規定的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重大事宜。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可結合學校和本單位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條 需要學校或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對相關重要事項進行投票表決議時,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人數出席會議,且經參會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決議方為有效。通過投票形式確定的,不得會后補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通訊會議討論與投票采取同樣的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或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由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會議人員可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可以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但不可發表意見、不參與表決。

第十二條 若學校或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三條 學校或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必須遵守相關工作紀律與保密規則;遵守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公正履行職責;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 對學校人才培養重大事項、學校或教學院(部)教學工作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等,學校師生如果非因本人原因產生異議,可以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相應負責組織調查,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臨時成立專家組、組建工作小組等進行復議審議。經復議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第五章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修訂)》(北石化院發〔2017〕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