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規范學校招生工作過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和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對校長辦公會議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一人;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由校長提名,委員由有關方面負責人及校友代表、師生代表擔任,委員會的全體成員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五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留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六條 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留學生的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職 責
第七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招生政策,研究學校招生工作,為學校招生政策制定提供參考意見,并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對招生錄取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決策。
第八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招生政策指導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招生政策制定、宣傳和錄取等工作,并負責處理錄取及新生復檢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第九條 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留學生的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學生教育管理與就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相關部門提出招生計劃方案,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等工作,組織招生工作改革并進行有關的調查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條 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如有需要,經主任提議可以臨時舉行會議。全體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遇需表決形成會議意見時,須有出席會議的1/2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會議,討論和決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由校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秘書列席會議。
第五章 委 員
第十二條 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熟悉上級有關招生工作方針政策,全面了解和掌握學校不同層次和專業的招生動態。
第十三條 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顧全大局,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要自覺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校長辦公會議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