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2025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致力于面向全體學生的、有利于其全面而個性發展的教育。培養誠實守信、勤奮實干、學習和實踐能力強、職業素養優良的,具有廣闊視野、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體現以學生發展為中心的教育理念和進一步落實依法治校和科學管理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并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的具體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本科教學實行學分制。目的在于通過明確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資格和畢業資格,加強教學管理,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學生學習提供更多的自由選擇權,以促進學生在知識、能力、素質方面的自我塑造和全面發展,增強社會適應能力。另一方面,給教師教學提供因材施教和教學改革的空間,推動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包括高職升入本科)的管理,是學生學習全過程的管理規范和學習指南。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章程與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專業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按照程序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與制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按照學校的安排和組織,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努力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與制度明確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在校學生應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養: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二)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三)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樹立誠信意識,作風正派,言行一致,舉止文明,批評和自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四)實事求是,追求真理,一絲不茍,精益求精,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于探索,積極實踐,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學風,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具有健康體魄和較好的心理素質;
(六)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提高審美能力;
(七)尊敬師長,關心和團結同學,樹立集體主義思想,熱心公益活動,熱愛學校。
第六條 入學。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考試合格并經我校正式錄取的考生,具有入學資格。
(一)新生須持《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以書面形式并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原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向所屬教學院(系)請假,經同意后,按暫緩入學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期滿,逾期兩周不入學者,除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二)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所有取消入學資格的情形,均須由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新生復查。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政治、文化和健康復查。
(一)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6.高職升本學生的報考資格是否符合北京市要求。
(二)凡屬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者,無論何時被發現,一經查實,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所有取消學籍的處理,均須由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新生體檢。新生入學后須按學校規定日期參加統一組織安排的體檢,體檢中發現學生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和生活,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應離校休養,新生可按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規定。新生因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向所屬教學院(系)提出申請,報教務處批準。自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之日起,學生必須在兩周內辦妥手續并離校。逾期未離校者,由所屬教學院(系)提出意見,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學校不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不計入在校年限。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生不享有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三)因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回家治療,醫療費自理。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學生必須在本學年結束前的六月份,向所屬教學院(系)提出書面入學申請,并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病愈的證明。經所屬教學院(系)同意后,按指定時間到校復查。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查合格后,隨本年度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原錄取專業未招生,由學校指定編入相近專業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兩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不辦理入學手續者,由所屬教學院(系)提出意見,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學生檔案在學校的則按規定退回。
(四)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新生,須在退役后兩年內的新生入學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兩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五)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學校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籍注冊。所有在籍學生(休學期間的學生除外)必須于每學期開學時,由本人持學生證和有關憑證(繳費憑證或緩、減、免學費憑證等)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學籍注冊手續,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辦公室在學生證注冊欄內加蓋“注冊”章,并簽署注冊時間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籍。
(一)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事先提交有關證明,向所屬教學院(系)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按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且逾期兩周不到學校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經所屬教學院(系)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作自動退學處理。
(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無權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和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有關程序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經學校主管部門核準緩、減、免交學費的學生,可持學生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的標準學制、學習年限、在校年限。
(一)標準學制。我校普通本科專業的標準學制為四年,各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按四學年制定;高職畢業生升入本科專業(簡稱高職升本)的標準學制為二年,相關各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按二學年制定。
(二)學習年限。學習年限是指學生從入學取得學籍到完成學業的年限。學校允許學生經過履行一定程序,自主安排彈性的學習年限和學習進程。學校規定普通本科學生的學習年限最短為3年,最長為6年。高職升本學生的學習年限最短為2年,最長為4年。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且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三)在校年限。在校年限是指學生從入學取得學籍到畢業離校期間擁有學籍的年限。標準學制內無法完成學業的,經申請可延長在校年限,但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相應最長學習年限(休學時間計入在校年限)。
第十二條 專業培養方案。本科教育屬于高等教育的中級層次教育,旨在實施本層次的通識教育及有關某 一專門領域的基礎和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教育。專業是根據社會分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學科發展和分類狀況而劃分的學業門類,也可認為是學校所培養人才的職業去向。學校按辦學定位和社會需求制定各專業的培養目標與培養方案,并根據培養方案按標準學制制定各專業的課程地圖等指導性教學計劃。
培養方案包括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和綜合教育三部分,由若干門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組成。通識教育著眼于學生道德、智力和身體的和諧發展,致力于把學生培養成為全面發展的人,即成為有廣泛知識、寬廣視野和完整人格的“有教養”的人,包括哲學與人文社會科學、數學與自然科學技術等方面的課程學習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實踐訓練;專業教育是指為了滿足學生從事某類或某種社會職業必須接受的訓練所需要的教育,包括為達到該專業畢業要求所開設的一系列工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主干課程、選修模塊課程,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實踐訓練環節等;綜合教育是指以課外為主的思想教育與公益活動、學術活動、文體活動和自選活動等。
第十三條 課程。培養方案中規定學生修讀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兩類。
(一)必修課是指學生按照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必須修讀的課程,包括通識教育中的公共課程以及專業教育中的工程(學科)基礎和主干課程(含單獨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對部分必修課程,學校按不同檔次(目標要求不同)和不同專業類型(面向專業不同)開設,學生可按照不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且能結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長等原則選擇修讀。
(二)選修課是根據通識教育及專業教育需要而按模塊設置的選修課程。學生必須按培養方案要求選修其中幾組或在各組內選修若干門課程。
第十四條 學分。學分是一種計量課程學習量的單位,它表征課程的學習時間、難度和強度,是學生為達到該課程學習目標應投入的時間和精力的量度。學校實行以學分為計量單位衡量學生學業完成狀況的教學管理制度,簡稱學分制。學生通過履行注冊修讀手續獲得課程學習資格,并按要求參加課程學習的全過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六章 級、學號、行政班、班主任制、屆和年級
第十五條 級、學號、行政班、班主任制、屆、年級的定義
(一)級、學號。學校以學生實際入學的年份定義“級”,并按入學年份賦予其唯一的且不變的學號,作為其校友身份的唯一標識。例如,2023年入學的學生的學號為2023XXYYYY,XX為類別碼,YYYY為流水順序碼。
(二)行政班。新生錄取后根據所屬教學院系實際情況,可按初始錄取專業被分配到某個行政班,并賦予班號。行政班是學生管理和課外活動的基本單位,每個行政班設班干部便于學生自我管理。同一行政班的學生允許有不同的學習進程和不同的課程修讀計劃。轉專業學生其所屬行政班應隨轉但學號保持不變。
(三)班主任制。學校實行班主任制,為學生配備班主任,針對學生的個體差異,以學業指導為核心,包括個性化的學習計劃、選課、轉專業、學習方法、科學研究、職業生涯規劃指導等,并兼顧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樹立正確的學習觀及人生觀,切實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班主任制的具體實施和管理辦法另行文件規定。
(四)屆。學校以學生畢業離校的年份定義“屆”。例如,2023屆學生是指于2023年畢業離校的學生,但其入學年份不一定唯一。
(五)年級。為指導學生合理安排學習進程和便于學籍管理,學校根據學生完成標準學制下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要求修讀課程的情況及學習進度來區分其所屬學業“年級”狀態。實行年級劃分有助于學生更加關注先修課程的學習。學生在校期間可被區分為一年級學生、二年級學生、三年級學生或四年級學生。高職升本學生不參與學業“年級”狀態劃分,不進行升級、留級處理。
第十六條 年級的劃分標準。學校按照標準學制下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根據“已獲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和“必修課學分累計獲得率”兩項指標進行判斷,將學生分別按照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或四年級狀態進行學業管理和學籍處理。
“已獲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和“必修課程學分累計獲得率”定義如下:
各年級劃分的具體標準見下表:
年級狀態 |
已獲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范圍 |
必修課程學分累計獲得率 |
一年級 |
[0,20%) |
― |
二年級 |
[20%,40%) |
一年級必修課學分獲得率≥70% |
三年級 |
[40%,70%) |
前兩年級必修課學分總獲得率≥80% |
四年級 |
70%以上(含) |
前三年級必修課學分總獲得率≥90% |
說明:綜合教育及非主修專業課程的學分不作為升級和留級判斷的依據(既不算作分子也不算作分母)。
第十七條 升級、留級和跳級
(一)學校根據學生(不含高職升本學生)截至每學年末的課程學習進度,進行升級、留級判斷。學生升入高一年級,需要同時滿足“已獲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和“必修課程學分累計獲得率”兩項指標要求;只要有一項不滿足要求,就不能升入高一年級,并給予留級處理,學生處于留級狀態。升級、留級狀態由學校教務管理系統自動判斷,無需學生申請。
(二)獲準提前修讀高年級課程的學生,若所修學分已達到高一年級的比例范圍,可在每學期第一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允許跳級。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記分、評分方式及課程績點
(一)學生應根據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相應課程,按時參加課程的學習與考核。學習過程中的分項考核(包括期末結課考試)成績的記分方式可以采取百分制、字母記分制、五分制等教師認為合理合適的方式全部記載在課程記分冊中,課程結束后課程考核最終成績無論通過與否都應記入學生的校內學習成績檔案。課程考核方式主要依據課程教學目標和學習過程要求進行設計。所有課程的考核方式、考試方法、評分方式、各項知識與能力評定權重,均應在課程教學大綱中明文規定,并應在開課初由任課教師向學生公布。
(二)課程成績的最終記分方式采用兩種形式:字母記分制和二級記分制。多數的課程應采用字母記分制,合格成績的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A-、B+、B、B-、C+、C、C-、D+、D共10級,課程成績不合格記為F;少數不適宜采取字母記分制的課程可以采用二級記分制,成績按照“通過(記為P)”、“不通過(記為F)”記分。課程最終成績采用的記分方式由開課教學院(系)在制定課程教學大綱時明文規定,全校同類型課程的記分方式應該保持一致標準。
學校設置一定年限的過渡期,允許對2016級及之前各級學生所修讀課程的最終成績,保留百分制記分方式或將字母記分制換算成百分制記載。
(三)評分方式。課程的評分方式取決于如何有效測量學生對該課程學習目標的達成程度。對課程目標達成與否的測量一般都應該采取形式有效和多樣的、多次和形成性的、階段性考核與期末結課考試相結合的分項方式進行。課程結束時根據事先公布的分項分數的權重評出最終成績。對同一門課程(課程編號相同)不同教學班的考核,應該采取盡可能一致的方式進行,特別是期末結課考試應采取標準統一的考核與評分,然后結合其他階段性考核成績給出總評成績。
(四)課程績點。為統一衡量采用不同記分方式的課程的學習成績,可將不同記分方式的課程成績按“績點對照表”換算成課程績點。課程績點最高為4.00。課程成績獲得D及以上的或得到“通過”的,可獲得該課程學分和與之相對應的績點(見記分績點對照表)。
記分績點對照表
百分制 |
字母記分制 |
二級分制 |
績點 |
90-100 |
A |
|
4.00 |
86-89.9 |
A- |
|
3.67 |
83-85.9 |
B+ |
|
3.33 |
80-82.9 |
B |
通過(P) |
3.00 |
76-79.9 |
B- |
|
2.67 |
73-75.9 |
C+ |
|
2.33 |
70-72.9 |
C |
|
2.00 |
66-69.9 |
C- |
|
1.67 |
63-65.9 |
D+ |
|
1.33 |
60-62.9 |
D |
|
1.00 |
60以下 |
F |
不通過(F) |
0.00 |
第十九條 成績評定的原則和標準。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檢查學生學習成效、改進教學質量的必要手段。學校重視加強教學過程考核及成績數據管理,建立健全課程成績安全管理運行機制。
(一)成績評定的原則。成績評定應以反映學生達到課程學習目標的程度為原則。課程成績評定須以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通過對學生平時聽課、作業情況、單元測驗、期中考試、實驗技能、實驗報告、實習報告或設計報告、課堂與在線討論、個人和小組專題研究、口試答辯、期末結課考試等多種考核與測量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實踐環節課程評分標準可參照理論課評分標準,并根據該實踐環節的特點在教學大綱中明文規定。
(二)成績評定的標準有字母記分制和二級記分制兩種。
1.對于字母記分制:學生基本掌握所學內容和技能,達到教學大綱規定的低限要求,可給D+、D成績;較好地掌握了所學內容,達到教學大綱規定的一般要求,可給C+、C、C-成績;熟練地掌握了所學內容并可以靈活應用,完滿地實現教學大綱規定的目的要求,可給B+、B、B-成績;除完滿實現教學大綱的目的要求外,在學習過程中和各項考核中表現出具有開拓精神和較強創新能力的學生可取得A、A-成績。一門課程獲A-評分及以上成績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0%;獲得C級評分及以下的人數不低于10%,F級成績人數至少應有3%。
2.對于二級記分制:應特別強調考核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度和學習收獲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定。
(三)成績評定的紀律。任課教師須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成績評定辦法進行評定,加強平時成績的考核和管理,及時給出平時階段性考核成績并向學生公布,學生如對平時成績有異議可及時向任課教師提出,由教師根據考核大綱酌情處置。無異議后公布的平時成績不得修改,課程總評成績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 學分績點及平均學分績點
(一)學分績點。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等于學生修讀該門課程實際獲得的課程績點乘以該門課程的學分。
(二)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Grade Point Average,GPA)作為學生各門課程學習質量的綜合評價指標,既是學校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判斷能否超前修讀高年級課程以及申請免修的重要依據,也是學生是否應受到學習警示、退學警示及退學處理的重要參考指標。培養方案中除綜合教育模塊課程外的全部課程均參與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字母記分制成績、兩級記分制成績均按照“記分績點對照表”折算績點后進行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具體公式及相關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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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時間段的平均學分績點(GPA)按下式計算:
1.“本時間段注冊修讀的各門課程”是指:除綜合教育和輔修專業學位課程以外的所有注冊修讀的課程,也包括注冊修讀的重修課程;
2.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
3.按學期作為時間段計算的平均學分績點稱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作為時間段計算的平均學分績點稱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每學期已注冊各類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各項考核。未辦理注冊修讀手續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也不能獲得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一)考試嚴重違紀、作弊或曠考,該課程成績按不合格或不通過記為F。注冊修讀課程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程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者,該課程成績按不合格或不通過記為F。
(二)除綜合教育課程和輔修專業學位課程外,所有已注冊而未辦理退課手續的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均納入當學期或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第二十二條 成績檔案。學生歷次注冊修讀的全部課程成績(無論合格與否),均須記入學生本人學習成績檔案,其中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課程成績予以標注,不得作任何刪改,畢業成績檔案以學生歷年取得的每門課程的最高成績記載,畢業成績檔案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一)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若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生申請并由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二)如果所修某課程模塊的學分超過專業培養方案的最低要求且在滿足畢業條件(學分數和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學生于畢業前最后一學期向所屬教學院(系)提出申請,經審查可以取消顯示畢業成績檔案中不滿意的相關課程修讀記錄。畢業后,除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按規定允許回校注冊修讀的課程外,畢業成績檔案中所修其他課程記錄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條 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是按照學生畢業離校時形成的畢業成績檔案計算的、從入學直至畢業的全部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綜合教育、輔修專業學位課程的成績不計入主修專業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可用以判斷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程度,是作為能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之一,也是作為學生能否申請提前畢業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資格。任課教師必須隨著課程教學進程,最晚在期末結課考試前對學生進行考核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課教師應取消該學生的課程最終考核資格,成績按不合格記為F:
(一)一學期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三分之一的;
(二)自注冊修讀該課程始計,缺課(包括病假、事假、曠課)累計超過本學期該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一的;
(三)根據任課教師考勤記載,一學期有三次以上(含)曠課的;
(四)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實驗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五)嚴重擾亂課堂秩序且屢教不改的;
(六)抄襲他人作業或實驗(實習)報告,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
(七)平時測驗或期中考試等階段性考核環節中存在不誠信行為,雖未達到紀律處分程度,但任課教師認為情節嚴重的;
(八)任課教師認為應取消其考核資格,并經開課教學院(系)同意和教務處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補考、補考資格、補考成績
(一)補考。補考一般特指對某課程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再給予一次期末結課考試機會。
1.課程是否允許補考,由任課教師根據該課程教學大綱決定。對于特別強調形成性評價和多種形式考核的課程,以及期末結課考試權重低于30%的課程,一般不設補考。
2.對于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軍訓、公益勞動、社會實踐等)原則上學校不統一安排補考,由開課教學院(系)和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和學生修讀過程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采取補考方式再次評定學生成績。
(二)補考資格。若該課程允許補考,期末總評成績為不合格的學生,可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下學期開學前的補考。對因故已履行申請手續并被批準期末結課考試緩考的學生,任課教師應該在下學期開學前安排學生補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補考資格:
1.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
2.該課程期末結課考試時構成曠考的;
3.該課程期末結課考試時構成違紀、作弊受到紀律處分的;
4.因缺課原因,造成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合格的;
5.任課教師認為應取消其補考資格,并經開課教學院(系)同意和教務處批準的。
(三)補考成績。學生參加補考后,其卷面成績須與前期平時成績按相同規則再次評出總評成績。
1.補考后總評成績及格的,該課程成績也只能按D+或D級記入校內學習成績檔案,該成績作為課程注冊學期計算平均學分績點和年級判斷的依據。
2.經補考后總評成績仍不合格的,或補考時曠考的,或者該課程不設補考的,只能申請重修。
第二十六條 緩考、曠考
(一)期末結課考試一般不準請假。學生因病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者,須持校醫院證明或北京市二級以上(含)醫院證明,在考前(急診可在考試結束后二周內)向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院長(主任)請假,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下發緩考通知書,方可緩考。非不可抗力因事一般不準緩考。補考一般不準緩考。申請緩考學生沒有補考機會。經批準同意的緩考原則上應隨該課程的最近一次補考一同進行;緩考成績據實記入校內學習成績檔案,并作為課程注冊學期計算平均學分績點和年級判斷的依據。
(二)凡未經教務處批準緩考而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構成曠考。
第二十七條 大學英(外)語課程考核
(一)公共外語課程實行分級教學,其考核方法和成績評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二)學生在修完學校要求的公共外語必修課程后,學校鼓勵其報名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級和六級考試。四、六級成績達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在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的計算時,申請獲得適當數量的平均學分績點加分。具體參見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課考核、《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
(一)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公共體育課的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因患慢性疾病或身體殘疾導致不能正常修讀公共體育課者,須經校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后,由體育部編入體育保健班修讀,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公共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但課程名稱須注明“體育(保健)”。
(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學生每學年應通過測試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及格標準,具體參見《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相關說明如下:
1.患病或身體殘疾的學生,可向體育部提交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申請。經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含)證明,體育部核準后可暫緩或免予執行標準,并填寫《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在測試時對于生病學生實行緩測或免測。
2.學生《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以上(含)者,方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評選。對確實喪失運動能力、被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殘疾學生,仍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評選。畢業時《標準》成績需注明免測。
3.學生畢業時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成績和等級,按畢業當年學年總分的50%與其他學年總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進行評定。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 創新學分
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省市級(含)以上學科競賽、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以及參加并完成學校大學生研究訓練計劃(URT計劃)等,經本人申請,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審核推薦,教務處認定后可獲得相應的創新學分。創新學分的具體辦法參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生創新學分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注冊選課制。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均應按學校要求辦理注冊修讀手續后,方可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獲得相應學分和成績。新生入學第一學期的必修課程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按照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為學生預先選定并注冊。選課的具體辦法參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選課工作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學校向學生提供其修讀專業的培養方案、每學期開設課程的目錄和選課指南,并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組織學生選課。學生選課應參照主修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結合自己的興趣、學習基礎和能力,在專業責任教授、系主任、班主任等的宣講指導下進行選課,選課須持由班主任簽字確認的選課單進行,不按班主任認可的選課單進行選課,學校事后有權通知學生重新考慮。學生應優先選擇修讀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和先修課程。
(二)對有嚴格先后修關系的課程,學生應先注冊修讀先修課程。未取得先修課程相應學分的,不得修讀后修課程。對有嚴格共修關系的課程,學生應同期注冊修讀這些課程。對有排斥關系的課程,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只注冊修讀其中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一門課程。對上述課程的修讀,須嚴格按照導師批準的選課單注冊修讀。
(三)畢業設計(論文)環節是學生在校學習的最后階段。學生注冊修讀該環節前,須通過學校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學生須處于四年級狀態并滿足累計取得的課程學分占其畢業所需總學分比例為86%以上(含)的條件,才具有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正式資格,并允許注冊畢業設計(論文)環節。可以允許學生根據畢業設計(論文)導師的安排,提前進入畢業設計(論文)的準備工作階段。高職升本學生獲得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正式資格的條件由各教學院(系)根據其所修專業的培養方案制定,報教務處審定后試行。
畢業設計(論文)需經過學校組織的誠信檢測,達到《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基本要求》中的要求方可申請參加答辯。
(四)上課時間(含考試時間)有沖突的課程,不能同時注冊修讀。
(五)為保證學習質量,學生每學期注冊修讀課程(包括重修課程)的總學分數一般為22-26學分,學有余力學生最多不得修讀超過32學分的課程(其中畢業年級可修讀不超過35學分),且最低修讀不得少于10學分(畢業前最后一個學期除外)。若開課前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大于等于3.0,且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審批,教務處復核后,可超學分修讀課程。受到學習警示、退學警示的學生,其每學期最高允許修讀學分受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限制。受留級處理的學生,其注冊修讀課程受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六)學生可對當學期所選課程試聽后進行退課、補選或改選,但原則上試聽學時數不超過2學時。在每學期開學二周內教務處處理學生對本學期所修讀課程的退課、補選或改選相關事宜。對非前二周開課的課程,允許學生在該課程開課后的前一周內辦理退課手續,但原則上不得再補選或改選其他課程。
第三十二條 自主安排學業進度、跨專業修讀、跨學校修讀。根據學分制的有關精神,學生在班主任等人的指導下,可以不完全按照標準學制下的指導性教學計劃安排課程學習進程,允許自主安排學業進度,例如緩修或提前修讀課程,可以跨專業選修課程、跨校修讀課程。
(一)提前修讀課程。提前修讀課程是指在學有余力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申請程序,允許學生超前注冊修讀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下一學期或下一學年的課程。
(二)跨專業修讀課程。跨專業修讀課程是指在確保能完成主修專業培養方案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申請程序,允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修學校內其他專業的課程。
(三)跨學校修讀課程。跨學校修讀課程是指允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并在學業導師的指導下,經學校審批后,在與我校有聯合辦學、互認學分協議的國內外高校或我校認可的其他國內外高校中修讀課程。跨校修讀的課程,在通過課程替代認定程序后,可以替代本校專業培養方案中的相關課程。
第三十三條 修讀研究生課程。學生申請并獲得所屬教學院(系)批準,可在本科階段修讀本校研究生相關學科領域的學位選修課。相關研究生課程經所屬教學院(系)確認,在教務處備案后,可替代本科階段的專業選修課程。如果成績合格,在被錄取為本校碩士研究生后,學校認可該課程成績并計入研究生課程學分。
第三十四條 開放式網絡課程。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拓寬能力培養渠道,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學生可以通過注冊修讀學校提供或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來申請替代培養方案中相應模塊的課程學分。
第三十五條 課程免修與替代。除學校規定不得申請免修的課程外,具體何種類型和性質的課程可以接受學生申請免修,由開課教學院(系)及該課程負責教師決定。學生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提出免修申請:
(一)通過自學培養方案中的某些課程,認為已經達到該課程教學目標的學生,可按一定程序和要求申請參加免修考試。
1.每學期開學后第二周內,學生可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并提交能夠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如作業、筆記等。分別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開課教學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參加免修考試。
2.學生已取得某門課程先修課程的學分,且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完成了該課程的學習,可提出免修該課程的申請。獲準免修該門課程后,直接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達到B+級(績點為3.33)以上(含),可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錄并獲得相應學分,課程學分計入注冊該課程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考核成績未達到B+級(績點為3.33)以上,課程成績記錄為F。
3.免修考試一般與該課程的正常考試同堂進行,也可經開課教學院(系)同意,由開課教學院(系)按照該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重新命題并組織考核,試題應與該課程正常考試試題的份量和難度相同。
4.若申請免修的課程包含有實驗環節,則實驗內容不能免修。學生必須隨班做實驗,以取得實驗環節成績。課程的總成績為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實驗成績不及格者不能獲得該課程學分。
5.申請免修考試被獲準后,屆時無故不參加考核者,取消其以后所有課程的免修申請資格。免修課程考試不允許申請緩考。
(二)學生已取得國家或公認權威機構頒發的可反映某一門課程學習程度和水平的資格證書,可申請免修相關課程。學生參加的某種國家考試是否能夠替代所申請免修的課程,應由開課教學院(系)根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進行審核批準。學生須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屬教學院(系)同意,交開課教學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獲準免修該門課程,并獲得相應學分。該課程成績由開課教學院(系)參照國家考試證書的成績給定,該課程的學分計入注冊該課程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三)學生通過修讀或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已取得同類課程的學分,如果學生已修讀課程的大綱要求不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中同類課程的要求(包括內容和學分要求),可申請免修和替代相關課程。學生需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同意,交開課教學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獲準免修該門課程,在其成績檔案中直接用已修同類課程取代,該課程的學分計入注冊該課程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不得申請免修的有關規定。
(一)除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二)、(三)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各類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形勢與政策、思想政治課、體育課、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國防教育、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課程。
(二)因患某種疾病或身體殘疾導致不能正常修讀國防教育課者,須經校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后,由國防教育課程的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免于或暫緩參加軍事訓練,但軍事理論教學內容不得免修。
(三)開課教學院(系)認為必須隨堂修讀的其他課程。
第三十七條 課程重修。重修是指重新注冊參加某門課程的全過程學習及考核,重修與第一次修讀該課程的管理和學習要求相同。具體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經考核(含補考)不合格未能獲得該課程學分的,應申請重修。
(二)選修課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申請重修,也可另選其他符合條件的課程修讀。
(三)已獲得某課程學分,但對考核成績不滿意的在校學生,可申請重修該課程,但該課程資源緊張的除外。
(四)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同一門課重修次數不限。但每次重修成績均記入學生的校內學習成績檔案,畢業成績檔案中重修課程的考核成績按歷次考核中所取得的最高分記載,并據實標注該成績取得的時點。
(五)重修課程的學分計入注冊重修課程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六)因學習過程違紀,以及考試嚴重違紀、作弊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上(含)處分的學生,所涉及的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申請正常重修,按第四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處分期限到期解除后,方可正常重修相關課程。
第三十八條 重修課程的管理
(一)申請重修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學生應主動向開課教學院(系)咨詢重修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重修手續。未按時辦理注冊重修手續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修讀和考核。
(二)若學生申請的重修課程與其申請的其他課程在上課時間上有沖突的,不得同時修讀。
(三)課程重修一般不單獨安排教學班。學生可以申請隨本專業下一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檔次或高于原檔次的課程進行學習和考核。對重修需求量大、涉及面廣的公共課程,開課教學院(系)也可以根據課程師資等情況,在周末或假期單獨開設面向重修學生的教學班,課程考核成績應能反映課程目標的達成情況。
(四)除單獨開設的重修課外,重修課程的考核不單獨命題,學生必須隨聽課教學班的考核同時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業獎勵。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學科競賽、發明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由相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的形式,具體規則按照學校相應文件執行。
第四十條 學生學習紀律、紀律處分等級及處分期限
(一)學生應遵守以下學習紀律:
1.對已注冊修讀的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學生必須按要求誠實的完成作業、測驗、實驗報告、實習報告、論文、期末考核等教學考核環節,禁止偽造、篡改、抄襲、替代、考試違紀和作弊等學術不端的行為。
2.學生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曠課,不得隨意出入教室或實施其他任何有礙教學秩序的行為。任課教師可采用多種形式對學生上課、實驗、實習等環節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禁止他人替代參加必須由學生本人參加的學習過程。
3.對于違反上述學習紀律的學生,任課教師、學生所屬教學院(系)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在相應的課程成績評定中酌情扣分。經批評教育仍無改進或有嚴重違反學習紀律行為的,任課(監考)教師可提出證據,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向教務處提出處理報告,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個由輕到重的等級。
1.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2.涉及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須由教務處報主管校長審批;涉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由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處分期限及解除
1.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一般以6個月為期限。留校察看處分一般以12個月為期限,在6個月后學生若有突出表現,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2.處分期限到期后,如學生表現良好,由學生本人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匯總,向教務處報送本學院解除處分的學生名單,教務處審批后于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發布解除處分學生的文件,予以解除。
3.處分解除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學生請假程序。學生請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一次事假(含續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病假須有校醫院證明或二級以上(含)醫院證明。學生請假在三日以內(含)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主管辦公室主任審批,超過三日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主管領導審批。學生請假在批準后方能生效,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學生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的,應按照上述請假程序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否則逾期期間按曠課論處。學生因私出國探親、旅游,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開學注冊時必須按時返回。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不按時注冊與曠課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一)不按時注冊。在籍學生開學時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第一次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給予警告處分;第三次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四次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處分。
(二)曠課行為。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未辦理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準而未參加教學活動的行為視為曠課。曠課按實際授課學時數計算,集中實踐教學環節(含軍訓、公益勞動)全天曠課按5學時計算,半天曠課按3學時計算,一周按5天計算。對曠課學生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一學期曠課累計1~10學時,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2.一學期曠課累計11~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3.一學期曠課累計21~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一學期曠課累計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一學期曠課累計4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應按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學習過程和非考場考試方式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一)平時作業(含實驗報告)有抄襲、剽竊、篡改或偽造數據行為者,任課教師將證據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后,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負責處理。經調查核實,系初犯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于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同時,任課教師應在其課程成績評定中酌情扣分,直至按照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
(二)在課程論文或實踐成果(含實習報告、課程設計報告、調研報告、讀書報告)等非考場考核中,發現抄襲他人作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所涉及的課程成績無效,記為F,并且不準正常重修或補考(按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1.課程論文連續使用他人作品原文超過300字但未加注明的;
2.課程論文無論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過學生所作論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3.課程論文中部分相對獨立的段落的主要觀點、論述方法、層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語詞、數據與他人論文一致,僅在語言文字表達上作了簡單調整的;
4.經課程教學院(系)或學校組織三位(含)以上教師進行調查核實后認定有抄襲行為的。
(三)畢業設計(論文)環節中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參照本條第(二)項標準,經調查核實,按作弊處理。學生在畢業離校前被發現的,畢業設計(論文)無論是否經過答辯其成績均記為F,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并延期答辯半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和特別惡劣,不思悔改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考試違規及處理原則。考試違規行為視情節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兩類。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的行為屬于考試違紀,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誠信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做出處分前,學生對本人的違紀行為有深刻認識和書面檢查的,可視認錯態度從輕處理。在調查考試違規行為過程中有立功表現且查證屬實的,可以減輕處罰。
(四)本條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所稱的考試是指在考場進行的由學校或開課院(系)組織的期中考試、期末考試、補考、免修考試、專項水平考試、選拔分級考試以及由學校主辦、承辦、協辦的各項社會考試、國家考試。如未加特別說明,考試包括閉卷、開卷考試。
第四十五條 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一般違反考試紀律,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對于受警告后服從監考或巡視人員管理、及時改正錯誤的初犯者,允許繼續考試,考試成績有效:
(一)進入考場后,未按規定或監考人員要求就座的;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擅自攜帶空白草稿紙的;
(四)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的;
(五)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傳遞文具屬初犯的;
(六)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寫考生信息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的;
(八)其他經監考、巡視人員認定的一般考試違紀行為。
第四十六條 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拒絕向監考、巡視人員出示考試相關證件的;
(二)第四十五條(一)至(八)款中任何一種行為經提醒或警告后未改正或重犯的;
(三)在試卷發放過程中,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重復獲取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的;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五)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七)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四十七條 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且情節嚴重,給予記過處分:
(一)偷看他人試卷初犯的;
(二)把試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屬初犯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四)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五)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六)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七)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行為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第四十八條 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閉卷考試中,在清理考桌并發卷后,仍夾帶或在身體能接觸、控制范圍內保留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本、筆記、紙張、電子存儲設備等材料的。上述材料在兩人可控范圍內無法判明歸屬的,同時認定兩人作弊;
(二)未經允許,發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文具的(包括電子詞典、電子書、電子記事本等);
(三)發卷后仍在身體能接觸、控制范圍內攜帶手機、智能電子產品等通訊工具,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經監考人員警告和制止后,仍然發生交頭接耳、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偷看等行為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七)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傳、接試卷或含有與考試有關信息的紙條、草稿紙的;
(九)在有組織作弊(3人及以上)行動中,有參與行為的;
(十)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考試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替考
1.持不屬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參加考試的;
2.非本課程考生在發卷后仍然在本考場答卷的;
3.在所持、所交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他人姓名或考號等信息的;
4.無論何種原因將試卷轉至他人手中,由他人代替答題的;
5.事先預謀,請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并既成事實的;
6.其他經監考、巡視人員認定的考試替考行為。
(二)事先預謀實施有組織作弊(3人及以上),已付諸行動被認定為主謀組織者的。
(三)盜取試卷已付諸行動并得逞的。
(四)考試中隨身攜帶專用無線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的(無論使用與否)。
(五)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第四十八條所述任何一項作弊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達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考生作弊被發現后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嚴重影響考場秩序,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
2.考生作弊被發現后拒不交出證據,或者毀損滅失證據的;
3.考生作弊被發現后唆使、脅迫、收買他人作偽證的;
4.考生作弊行為證據確鑿,但不能正確認識錯誤,拒不承認事實,拒絕寫出檢查的;
5.經監考、巡視人員認定的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第五十條 在考前或考后被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考前要求教師泄露考題、考后篡改試卷分數或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篡改試卷或分數的;
(二)試圖盜取試卷已付諸行動但未得逞的;
(三)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核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四)考試結束后,采用各種手段要求教師提高成績,經批評教育仍糾纏、無理取鬧嚴重影響教師工作、生活的;
(五)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有兩份以上(含)答卷中考生姓名、考號相同的;
(七)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學生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第五十一條 對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行為的附加處理
(一)考生有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認定的考試違規行為,除給予紀律處分外,所涉及的課程成績無效,記為F。在處分未解除前,不準參加正常重修或補考。
(二)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課程合格的成績并由此取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由學校宣布證書無效,依法予以撤銷。參加大學入學考試和入學復查考試作弊的考生,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五十二條 屢次違反學校學習紀律,受到本規定第九章有關條款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達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已受到過一次留校察看處分,若有新的學習違紀違規行為情節達到給予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的;
(二)已受到過一次記過處分,若有新的學習違紀違規行為情節達到給予記過以上(含)紀律處分的;
(三)已受到過兩次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若有新的學習違紀違規行為情節達到給予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的。
第五十三條 學習違紀行為處理程序。學校對學生的學習違紀處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一)對于曠課行為按以下程序處理:
1.由任課教師根據其考勤記錄向學生所屬學院(系)提出證據,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負責收集記錄和累計學生曠課學時。
2.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對學生曠課情況進行統計,達到相關處理程度的,應及時由主管領導簽署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
3.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在對學生作出處分處理意見之前,應告知對其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對于學習過程和非考場考試方式中違規行為按以下程序處理:
1.由任課教師、指導教師或舉報者向學生所屬教學院(系)提交學生學習違紀的書面報告和證據材料(例如雷同的作業,抄襲、剽竊的證據等)。
2.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情節較輕的可在本教學院(系)內部通報批評;凡涉及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的,須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主管領導簽署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
3.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在對學生作出處分處理意見之前,應告知對其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對于考試違規行為按以下程序處理:
1.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如實記錄。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對暫扣的物品應填寫收據。考試結束后,考試工作人員須將有關違規記錄和證據及時交至考試課程所屬教學院(系)教學辦公室,教學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代為轉報教務處督辦。
2.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以書面形式(連同證據)報告考試課程所屬教學院(系)教學辦公室代為轉報教務處督辦。
3.針對違規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學生所屬教學院(系)主管領導須組織教學辦公室或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各教學院(系)必須嚴格按照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定,由主管領導及時簽署處理意見,報教務處。
4.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在對學生作出處分處理意見之前,應告知對其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考試違規學生應寫出書面檢查或說明。
5.學校擬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擬被處分學生申請聽證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在收到學生的申請后組織召開聽證會。擬被處分學生超過期限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擬被處分學生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6.教務處在接到教學院(系)上報的學生處分處理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并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簽發學習違紀處分文件。所有涉及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均須由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學校對學生作出學習違紀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被處理人的姓名、性別、學號及所屬教學院(系)和專業班級,認定的違反相關規定的事實,適用處分的理由及依據,作出的處分決定,以及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負責送達學生本人或其家長一份,并作好送達記錄。被處分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學生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取得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由學校負責報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學校對學習違紀學生的處分,除有正當事由以外,應在發現其違紀行為的學期內處理結束。
第五十四條 學生申訴。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 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上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撤銷或者變更:
1.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
2.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3.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四)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參照本條款的精神向學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相關部門進行申訴。
(六)對因錯誤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給學生造成的損失,學校應當予以補救。
第五十五條 獎懲材料歸檔。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并根據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上報。
第五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轉專業必須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本著尊重學生志愿的原則,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標準和程序,擇優辦理。
本科生校內轉專業事宜由學校統一組織,在每學年春季學期公布招生計劃和受理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生校內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因轉專業需要延長在校年限者,須按照延長在校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的課程學分認定和成績管理。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應如實記載在學生校內學習成績檔案中,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專業為其制定的個性化培養方案中規定的修讀課程和學分要求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一)學生在原專業已經修讀通過的必修課或選修課,可根據轉入專業為其制定的個性化培養方案的要求和相關規定,經相關程序認定后替代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中的相關課程及學分。
(二)對于轉入專業個性化培養方案中的必修課或選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修又不能通過課程替代認定的,應予補修。
第五十八條 學生轉學。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而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時,經家長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轉學的程序。
(一)本校學生轉學至北京市其他普通高等學校。需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院長(主任)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和主管校長批準,經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本校教務處負責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于兩校后,方能正式辦理轉學離校手續。本校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材料包括:學生申請書、學生原始錄檢表、轉出校同意函、擬轉入校同意函、學生成績單、學生表現鑒定書、轉學理由的證明材料等。
(二)本校學生轉學至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需經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院長(主任)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和主管校長批準,由教務處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并由其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待學校收到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的同意函后,方能正式辦理轉學離校手續。本校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材料同本條第(二)款要求。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外校學生轉入我校,須由接收教學院(系)同意,教務處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確認理由正當,方可開始按有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對轉入學生情況應當在校園網及時公示,并按要求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將轉入學生情況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四)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六十條 凡申請校內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在未經批準及正式辦理手續前,必須安心在原專業學習和參加課程考核,不得曠課和曠考,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六十一條 學生所屬專業為主修專業,為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培養復合應用型人才,學校積極推行主輔修制。學生在能夠完成主修專業課程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興趣、能力和學校教學條件,再申請修讀一個跨專業類別的專業作為輔修專業。輔修專業管理的實施細則按相應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輔修專業教育納入學校教學管理體系,統一安排教學進程,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教務處負責招生計劃制定、教學檢查監督、證書發放等工作;輔修專業開辦學院負責選拔錄取、學期注冊、培養方案制定、教學任務落實、成績登錄與統計、畢業資格審查等工作;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學生輔修專業學習資格審查、違紀通報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微專業是指在我校現有本科專業目錄以外,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圍繞某個特定專業領域、學科方向或者核心素養,充分發揮我校學科綜合優勢,提煉開設的一組核心課程。微專業管理的實施細則按相應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在攻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能力和學校教學條件,申請修讀微專業。所有微專業課程修讀須在主修專業畢業前完成,但微專業不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六十五條 休學。休學是指學生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暫時停止學業,休學期間學生的學籍會保留在學校。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都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或療養時間超過六周,或因患傳染病不宜過集體生活和繼續學習的;
(二)根據考勤,一個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所選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不能正常學習,本人申請休學的;
(四)因創業提出休學的;
(五)自行聯系出國學習,又暫不愿意申請自愿退學的;
(六)因其他原因,所屬教學院(系)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六十六條 休學期限。批準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并以一個整學期為計量單位,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四個學期。休學時間計入學生在校年限。休學開始時間以學校發出休學證明所述的時間為準。學期結束前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提出休學時間距當學期結束不足六周者,須按一年辦理休學。
第六十七條 休學程序及休學期間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休學的學生,須填寫《休學申請表》,經學生家長同意,由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并發給休學證明。
(二)所屬教學院(系)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提出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并發給學生休學通知及證明。
(三)休學的學生必須于批準休學后兩周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完畢休學手續,按時離校。否則按違紀處理,直至取消其學籍。
(四)休學當學期已考課程成績有效,但不保留補考資格。未參加考核的課程須在復學后重新注冊修讀。
(五)對已交納的休學期間的學費,從發出休學證明時間的下個月算起,按月或按課程計量退還。
(六)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負責。
(七)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參加高考并報考國內其他學校,否則按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六十八條 保留學籍
(一)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學生入伍由學校武裝部提供名單,匯總至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入伍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且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二)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保留學籍手續。聯合培養的時間計入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是否享受在校生相關待遇由學校聯合培養項目中規定。
第六十九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準備復學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新學期開學前(盡量提前一周以上)向所屬教學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對未辦理請假或續休學批準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二)獲準休學一年以上(含)者,根據實際情況,可申請辦理提前復學手續。
(三)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提交復學申請時應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開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所屬教學院(系)同意后,應按通知時間到校,在學校指定醫院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由所屬教學院(系)發給復學通知后,方可辦理復學和注冊手續。
(四)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需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由所屬教學院(系)發給復學通知后,方可辦理復學和注冊手續。
(五)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對學生提出的復學申請,學校除要對其導致休學的直接因素進行復查外,還要對其在休學期間是否遵紀守法,及其相應表現行為是否符合大學生行為規范等情況進行了解,符合要求者方可復學。
(六)學生復學后的行政編班由所屬教學院(系)在征詢學生的意愿后作出決定,可以隨原班就讀,也可以編入下一級班級就讀。復學者按復學后所編入班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等費用。
第七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準復學:
(一)對已開除學籍或因各種原因退學已被取消學籍的學生,均不受理其復學申請;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偽造診斷證明者,一經查實作退學處理;
(三)對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應予開除學籍的學生,不準復學,按退學處理。
第七十一條 學習警示、退學警示。每學期開學辦理學籍注冊前,學校對學生前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進行統計,評估學生學業狀況,并提出相關警示。學生有責任主動查詢自己的學業狀況。
(一)對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0的學生,予以預警談話。
(二)對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67的學生,予以學習警示。
(三)對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67,同時從入學截至該學期所修課程不及格的總學分【相同課程(含課程替代)不重復累計】達到20學分的學生,予以退學警示。
第七十二條 受學習警示和退學警示后的選課要求與限制。對上學期受學習警示的學生,學業導師要及時進行選課指導,適當減少課程選課學分,合理控制學生學業進度,保證學習質量;對上學期受到退學警示的學生,本學期注冊修讀課程不得超過18學分。
第七十三條 留級處理及其選課限制。每學年初開學辦理學籍注冊前,學校對學生已獲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必修課程學分累計獲得率等指標進行統計,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學生進行升級、留級判斷和處理。
受到留級處理的學生,必須以盡快升級為目標,優先注冊修讀或重修低年級必修課程。處在一年級狀態的學生,不得注冊修讀三年級的必修課程,且注冊修讀二年級的必修課程須在學業導師指導下進行;處在二年級狀態的學生,不得注冊修讀四年級的必修課程,且注冊修讀三年級的必修課程須在學業導師指導下進行;處在三年級狀態的學生,不得注冊修讀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學校不對高職升本學生進行升級、留級判斷和處理。
第七十四條 退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取消其學籍:
(一)連續兩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67,同時從入學截至該學期所修課程不及格的總學分【相同課程(含課程替代)不重復累計】達到30學分的;
(二)受留級處理累計達到三次的;
(三)無論何種原因,達到最長允許在校年限還沒有完成學業且未達到結業標準的;
(四)按學校規定必須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因病休學累計達到學校允許的最長休學年限,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八)學期開學未辦理請假批準手續而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學籍的;
(九)未辦理請假批準手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十)暫緩退學期滿,按照本條第(一)或(二)款判斷仍應退學的;
(十一)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十二)學校認為其他原因,應該取消學籍予以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七十五條 申請暫緩退學的條件、程序及暫緩退學期間的選課限制:
(一)因學習原因達到第七十四條(一)或(二)款標準,應予退學的學生,將有條件地允許其申請暫緩退學,且只能申請一次。申請暫緩退學的條件是:該學生對其學業失敗的原因已有較深刻的認識,并有決心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二)申請暫緩退學的程序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可暫緩退學,為期一學期。期滿后須按照第七十四條第(一)或(二)款再次做出應否退學的判斷。
(三)處于暫緩退學期的學生,只能注冊修讀之前不及格的課程,以便降低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和避免繼續處于原留級狀態。且注冊修讀課程的總學分不得超過18學分,以便集中精力提升學期平均學分績點。
第七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二)自愿退學者,需填寫《自愿退學申請表》并提交必要證明材料,由學生及其家長簽字,學生所屬教學院(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通知學生本人辦理退學手續。
(三)其他應按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填寫《退學處理表》,并簽署意見和附必要材料,報學校批準后,由學生所屬教學院(系)通知學生本人辦理退學手續。
(四)學校按有關規定對退學學生發給學習證明,符合學習年限規定的發給肄業證書。
(五)學生退學自批準之日起,必須在兩周內辦理完畢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關系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兩周不辦理退學手續或不按期離校者,由學校安保部門按非在校生處理。
(六)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第五十四條提出申訴。
第七十七條 退學時有關費用的處理原則
(一)所交學年學費按十個月均分。退學學生由學校根據其在校學習時間按月結算學費。在辦理退學手續的下個月算起,退還剩余學費。其他費用按學校財務有關規定辦理。學校實行學分收費后另行制定具體退費辦法。
(二)退學學生所申請的助學貸款,按貸款合同和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畢業申請
(一)學生在標準學制的最后一個學期(四年制本科為第八學期,高職升本為第四學期),必須向所屬教學院(系)提交申請,或申請作為當屆畢業生離校,或申請延長在校年限。申請應于該學期第三周結束前提交。
(二)已處于延長在校學習年限期間的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學習進度和學校的畢業標準,在每個學期的第三周結束前,提交于該學期末畢業離校的申請。
(三)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除畢業設計(論文)外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且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0的學生,可以提交提前畢業申請。
(四)學生的畢業申請獲得審核批準后,將作為畢業班學生進行管理。
第七十九條 延長在校年限。因學習進度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在標準學制內無法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在校年限。具體規定如下:
(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延長在校年限。定向委培生申請延長在校年限還須經定向單位書面同意。
(二)第一次申請延長在校年限須在同級學生畢業學年最后一學期(四年制本科為第八學期,高職升本為第四學期)辦理。申請應于該學期第三周結束前提交。
(三)在標準學制的最后一個學期,還有未曾注冊修讀的必修課程,以及因不具有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正式資格而無權注冊畢業設計(論文)環節的學生,應該申請延長在校年限,否則將按肄業生處理。
(四)對已獲準納入畢業生管理的四年級畢業班學生,可允許其根據自身的學習進程,在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之前,按照學校規定的截止時間和程序,重新提出延長在校年限申請。
(五)申請延長在校年限的學生,其在校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六)只要未達到最長允許在校年限,學生可以多次申請延長在校年限。但延長在校年限至少應以一個整學期為期限提出申請。
(七)修讀輔修專業學位的學生,不允許以輔修專業課程沒有完成為由申請延長在校年限,但可在畢業離校后申請繼續修完剩余課程(須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補發相關證書。
(八)獲準延長在校年限的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初到校注冊學籍。其延長期間須按學校規定的教育成本繳納學費等有關費用,學校不提供住宿,公費醫療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延長在校年限學生的管理。對延長在校年限學生的管理,應由所屬教學院(系)采取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的方式。
第八十一條 畢業鑒定。學生畢業要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五方面。對學生思想道德水平的考查,著重放在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和遵守校紀校規等方面。凡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在學校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已修滿并獲得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含綜合教育學分),畢業時《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綜合成績達到50分以上(含)的學生,滿足美育和勞育方案的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在學生離校前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
第八十二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生。
(二)雖已獲得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含綜合教育學分),但受到處分尚未解除的學生。
(三)雖已獲得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含綜合教育學分),但畢業時《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綜合成績達不到50分的學生。
第八十三條 結業(畢業)生重修的規定。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結業(畢業)后的學生以換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為目的,繼續回校申請重修相關課程(包括實踐教學環節),具體規定如下:
(一)結業(畢業)生應主動向原所屬教學院(系)咨詢重修有關事項,并在規定時間按要求向原所屬教學院(系)書面提出重修課程申請,經教務處審定后注冊重修課程。
(二)獲準重修的學生,須按學校有關規定以教育成本繳納課程學費。
(三)結業(畢業)生重修課程的考試必須與在校生的考試(或畢業設計、論文)同堂進行,原則上不得單獨命題、單獨組織考試。
(四)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學校不再受理重修課程申請事宜。
(五)結業(畢業)生參加重修課程學習過程中,出現觸犯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學習紀律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構成作弊行為的,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永久取消其申請重修課程的資格。
第八十四條 換發畢業證書。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畢業離校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過重修相關課程,達到第八十一條的畢業標準,經本人書面向原所屬教學院(系)申請,原所屬教學院(系)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學校可向其換發畢業證書。學校為換發畢業證者重新提供畢業成績檔案。學校接受換發畢業證書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1月。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學校不再受理申請。
第八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肄業證書:
(一)在校學習滿一年的退學學生;
(二)最長學習年限已滿,還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學生;
(三)雖最長學習年限未滿,自愿申請畢業但未修完培養方案全部課程的學生;
(四)獲得肄業證書者,不具有換發結業證書或畢業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六條 學習證明。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在校學習不滿一年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五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八十七條 證書填寫要求。學校應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一)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提供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輔修專業畢業證書、輔修專業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中標注的時間,應按實際發證時間填寫,并與學生實際完成相應學業的時間相同。
第八十八條 學歷電子注冊。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一)無學籍記錄的學生不能取得任何形式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要求,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和學位證信息進行學歷電子注冊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教育部備案。
(二)輔修專業畢業證書、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微專業證書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學校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進行違規處理:
(一)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二)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篡改和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電子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九十條 補辦證明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輔修專業畢業證書、輔修專業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一條 學校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一)達到第八十一條的畢業標準,經畢業審核獲頒本科畢業證書;
(二)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達到D(含)以上。
第九十二條 學生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滿足第九十一條要求,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
(二)修滿輔修專業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且輔修專業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從事輔修專業領域工作的初步能力,輔修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達到D(含)以上。
第九十三條 補授學位
(一)學生畢業離校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過重修相關課程,達到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經本人書面向原所屬教學院(系)申請,原所屬教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補授學士學位。
(二)學校為補授學位證者重新提供畢業成績檔案。
(三)學校接受補授學位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1月。
(四)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學校不再受理申請。
第九十四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各教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申請學士學位人員情況,并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請的決定。對接受其申請的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按照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有關規定進行評定,并作出擬授予學位的決議,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擬授予學士學位學生的名單;
(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章程召開會議審查通過,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自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核,向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由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結果仍不服的,可提出申訴。
第九十六條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學校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一)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
(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在執行本規定中涉及其他有關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研究解決辦法,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執行。涉及重大事項,須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后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在全體本科生中全面施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廢止。但本規定發布之前所進行的學習警示和退學處理,均按照當時的規定執行;2023年以前入學普通本科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仍然為8年。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校內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對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2004年10月27日制定
2005年7月13日修訂
2006年7月11日修訂
2007年7月17日修訂
2008年9月18日修訂
2010年7月8日修訂
2017年7月5日修訂
2023年8月31日修訂
2025年5月14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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