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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教學事故界定和處理的規(guī)定(試行)(京石化院〔2005〕教字236號)

關于教學事故界定和處理的規(guī)定(試行)

2005年第八次學校行政辦公會通過)

京石化院〔2005〕教字236

為了穩(wěn)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樹立良好的教風、校風,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嚴肅性,減少各類事故的出現(xiàn),并使事故一旦發(fā)生后能夠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教學事故的定義、等級、分類

(一)定義。由于教師、教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造成了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過程或教學質量等方面的消極后果,均屬教學事故。

(二)等級。根據事故發(fā)生的情節(jié)及后果,將教學事故分為三個級別:一級為嚴重教學事故,二級為一般教學事故,三級為違規(guī)。

(三)分類。教學事故依工作環(huán)節(jié)不同具體分為七類:A-管理;B-教材;C-教學(含實踐、實驗、上機);D-作業(yè)(含答疑);E-考試;F-成績;G-保障。

教學事故的分類和相應界定級別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事故的分類及相應界定級別表》(附件1)。

第二條 教學事故界定和處理的程序和辦法

(一)責任人界定。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表》(以下簡稱《處理表》,見附件2)中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籠統(tǒng)地以部門代替。對本部門發(fā)生事故故意隱瞞的領導和對事故拖延不處理者,一經發(fā)現(xiàn)查實,也應被列為事故責任人。教學事故及事故等級應嚴格依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事故分類及相應界定級別表》進行界定和區(qū)分。

(二)界定程序。教學事故發(fā)生后,事故責任人、發(fā)現(xiàn)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向責任所屬部門或教務處報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記錄。責任所屬部門進行初步界定和查實后填寫《處理表》,在接到報告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事故界定和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必要時,教務處可在責任所屬部門調查期間介入協(xié)助或督促調查。除《處理表》外,責任所屬部門還應同時提交事故責任人針對事故本身的說明和認識材料。

(三)處理程序和辦法。教務處接到事故責任所屬部門提交的《處理表》和責任人的說明及認識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提出處理意見并送人事處會簽。教學管理職能部門發(fā)生的教學事故由學校主管教學副校長核定。

1.對于違規(guī),經教務處、人事處核定后,由責任所屬單位(部門)負責人對責任人簽發(fā)《違規(guī)處理通知書》,并在本單位(部門)內通報批評,取消事故責任人一年內與教學工作有關的各類評優(yōu)資格,責任所屬單位(部門)可根據情節(jié)扣發(fā)事故責任人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

2.對于一般教學事故,經教務處、人事處核定,由學校主管教學的校長核準后,由教務處、人事處簽發(fā)《一般教學事故處理通知書》,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取消事故責任人一年內與教學工作有關的各類評優(yōu)資格,學校根據情節(jié)扣發(fā)責任人一個月的崗位津貼。

3.對于嚴重教學事故,經教務處、人事處核定,由學校主管教學的校長核準后,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報學校行政辦公會審議后,由學校簽發(fā)附有學校處理意見的《嚴重教學事故處理通知書》,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取消事故責任人一年內的各類評優(yōu)資格,同時取消責任人申報高一級崗位的資格一次,學校根據情節(jié)扣發(fā)責任人一個月至一學期數額的崗位津貼。

處理通知書由事故責任人所屬單位(部門)負責送達事故責任人一份,并作好送達記錄。如果無法直接送達的,應張貼在校內公開場所公告7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所有事故均應由責任人所屬單位(部門)負責歸入其業(yè)務檔案,并作為對責任人的教學工作質量評估、評獎、年終工作考核及崗位聘任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屬于嚴重教學事故或一學年內造成兩次以上(含兩次)一般教學事故,且造成嚴重后果,責任人認識較差的,可以對責任人實行緩聘甚至解聘;如對責任人實行崗位解聘,應按學校有關聘用程序執(zhí)行,并由人事處發(fā)出《解聘通知書》。

第三條 教學事故的復審

(一)學校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處理的申訴。

(二)事故責任人對學校做出的教學事故界定與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三)學校人事仲裁委員會應對處理決定所界定的事實和依據進行復審,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復審結論并告知事故責任人:

1.原處理決定界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2.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或者變更原決定:

事實界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適用依據錯誤的;

違反本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

3.學校人事仲裁委員會復查結論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應由該委員會提交學校有關部門或學校行政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四)從教學事故通知書送交之日起,事故責任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復審申請。

(五)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事故責任人造成的損失,學校將予以補救。

第四條 其他

(一)本規(guī)定未列出的教學事故,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作相應界定和處理。

(二)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校本科教學與管理工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三)本規(guī)定經學校2005年第八次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教學事故界定和處理的規(guī)定》(京石化院〔1998〕教字125號)停止執(zhí)行。

 

199811月制定

20057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