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2025年5月14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25年5月25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加強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學士)、港澳臺僑和來華留學本科學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我校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有: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等。學校按教育部批準或備案設置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學校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一)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在學校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已修滿并獲得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含綜合教育學分),畢業時《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綜合成績達到50分以上(含)的學生,達到畢業標準。
(二)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達到D(含)以上。
第六條 學生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滿足本規定第五條“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的要求,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
(二)修滿輔修專業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且輔修專業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從事輔修專業領域工作的初步能力,輔修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達到D(含)以上。
第七條 港澳臺僑和來華留學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一)在學校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已修滿并獲得專業個性化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
(二)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累計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達到D(含)以上。
第八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本科相應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經考核準予畢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一)通過學習教學計劃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不含免修)的平均成績達到75分(含)以上,高起本層次累計重修及補考不超過五門次,專升本層次累計重修及補考不超過兩門次。
(三)畢業設計(論文)綜合評審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參加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組織的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考試獲合格證書。
第三章 學位申請和授予
第九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各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第二章的規定,審查申請學士學位人員情況,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請的決定。對接受其申請的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評定,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擬授予學士學位學生的名單。
(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章程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經全體委員超過半數(不含)通過,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第十條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學校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一)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
(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不授予學士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由各教學院(部)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復核,學校在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二條 補授學位
(一)學生畢業離校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過重修相關課程,達到本規定的第五條、第六條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經本人書面向原所屬教學院(部)申請,原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補授學士學位。
(二)學校為補授學位證者重新提供畢業成績檔案。
(三)學校接受補授學位申請的時間為每年5月和11月。
(四)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學校不再受理申請。
第四章 學位復核
第十三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自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核,向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由教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結果仍不服的,可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學校核實后可出具學士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試行)》(北石化院發〔2019〕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