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本科生創新學分實施辦法
(2023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北石化院發〔2023〕2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2021—2025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養質量提升行動計劃((2022—2024年))》等文件精神,把創新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創新學分”作為一項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重大舉措有著重要意義。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為加強和規范本科生創新學分認定工作,進一步增強學生創新意識,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激發學生參與創新實踐活動的熱情,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學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間,在學習、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和社會實踐等活動中取得具有一定創新意義的優秀成果,經評定獲得的學分。
第三條 創新學分認定范圍包括公開發表的作品、科研活動、科技發明、學科競賽獲獎等。
第二章 創新學分的認定標準
第四條 學生在國內外高水平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等,根據“公開發表作品創新學分評定標準”,可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具體認定標準見表1。
表1 公開發表作品創新學分評定標準

第五條 學生參加大學生科學研究訓練計劃(URT)項目,在完成全過程研究且項目結題后,根據“大學生科學研究訓練計劃項目創新學分評定標準”,可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具體認定標準見表2。
表2 大學生科學研究訓練計劃項目創新學分評定標準
活動項目 |
獲獎名稱和等級 |
創新學分 |
成績 |
國家級 |
完成研究過程,項目通過結題驗收且成績被評為良好及以上 |
2分/項 |
A |
北京市級 |
1分/項 |
A |
|
校 級 |
0.5分/項 |
A |
|
備 注 |
項目研究的成果(如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或其他獲獎等),按本辦法相關標準(見表1、表3、表4)申請創新學分,可與本項學分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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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有發明創造或成果轉讓,根據“科技發明創新學分評定標準”,可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具體認定標準見表3。
表3 科技發明創新學分評定標準
項 目 |
獲獎名稱和等級 |
創新學分基數 |
系數 |
成績 |
|
第一類 |
第二類 |
||||
產品、軟件、課件 |
技術轉讓 |
6分 |
1 |
0.5 |
A |
開發推廣 |
4分 |
1 |
0.5 |
A |
|
咨詢報告采納 |
3分 |
1 |
0.5 |
A |
|
技術鑒定 |
2分 |
1 |
0.5 |
A |
|
中國專利 |
發明專利授權 |
5分 |
1 |
0.5 |
A |
發明專利公開 |
3分 |
1 |
0.5 |
A |
|
實用新型專利 |
2分 |
1 |
0.5 |
A |
|
外觀設計專利 |
2分 |
1 |
0.5 |
A |
|
軟件著作權 |
2分 |
1 |
0.5 |
A |
|
備 注 |
1.產品、軟件、課件、專利等技術轉讓,以雙方簽訂的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書及轉賬憑證為準。 2.產品、軟件、課件等技術成果的開發推廣,以技術成果實際使用方提供的應用證明及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的績效評價報告為準。 3.咨詢報告采納須提供實際應用單位的采納證明,要求注明采納內容及價值。 4.產品、軟件、課件等的技術成果鑒定,以校級(不含校級)以上組織的專家鑒定會形成的科技成果鑒定文件為準。 5.授權發明專利以正式的專利證書為準,專利權利人必須為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6.第一類:排名前2。 7.第二類:排名第3。排名第4及之后的不再認可。 8.創新學分=創新學分基數*系數。 9.作者排名是指含所有作者在內。 10.其他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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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參加各類大學生學科競賽并獲獎,根據“學科競賽創新學分評定標準”,可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具體認定標準見表4。
表4 學科競賽活動創新學分評定標準
學校學科競賽等創新實踐活動實行備案制,未經備案的學科競賽等創新實踐活動,學校不予認可并不接受學生創新學分的申請。 1.學科競賽級別 甲級是指納入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全國普通高校大學生競賽排行榜的學科競賽全國總決賽(按照每年度公布的白皮書更新);納入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中國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大賽的學科競賽全國總決賽;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的與全校公共基礎必修課密切關聯(每個全校公共基礎學科最多限 1 項)且當年度最終實際有效參賽隊伍不低于 20 支(組)的國際學科競賽,視作甲級學科競賽。 乙級是指所有甲級賽全國總決賽的分區選拔賽;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或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學科競賽總決賽;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國際學科競賽。 丙級是指除被認定為甲級、乙級之外的其他校級(不含校級)以上學科競賽。 丁級是指校內組織的上一級學科競賽的選拔賽或組織的校級學科競賽。 2.創新學分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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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等級(以獲獎團 體證書為準) |
創新學分基數 |
系數 |
成績 |
||
第一類 |
第二類 |
|||||
學科競賽 |
甲級 |
特等獎 |
6分 |
1 |
0.5 |
A |
一等獎 |
6分 |
1 |
0.5 |
A |
||
二等獎 |
5分 |
1 |
0.5 |
A |
||
三等獎 |
4分 |
1 |
0.5 |
A |
||
乙級 |
特等獎 |
4分 |
1 |
0.5 |
A |
|
一等獎 |
4分 |
1 |
0.5 |
A |
||
二等獎 |
3分 |
1 |
0.5 |
A |
||
三等獎 |
2分 |
1 |
0.5 |
A |
||
丙級 |
特等獎 |
2分 |
1 |
0.5 |
A |
|
一等獎 |
2分 |
1 |
0.5 |
A |
||
二等獎 |
1分 |
1 |
0.5 |
A |
||
三等獎 |
1分 |
1 |
0.5 |
A |
||
丁級 |
特等獎 |
1分 |
1 |
0.5 |
A |
|
一等獎 |
1分 |
1 |
0.5 |
A |
||
二等獎 |
0.5分 |
1 |
0.5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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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等級以學科競賽獲獎證書為準。 2.第一類:學生排名前3。 3.第二類:學生排名第4、5名。排名第6(含第6)及之后不再認可。 4.甲級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的創新學分系數再乘以2.5。 5.創新學分=創新學分基數*系數。 6.排名是指含所有參加者在內。 7.其他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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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重復的,只記最高分,不得重復申請。
第九條 同一成果累次獲獎,以最高獎項申請,不重復累加計算。
第三章 創新學分的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條 創新學分申請以管理系統中錄入、審核后的內容為準,錄入及審核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原則上學生須在成果證書、獲獎證書、文章正式發表等相關材料獲取一年內提出;未在一年時間內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學校原則上不再認定該項創新學分。
第十一條 創新學分申請基礎數據采集工作。全年度除5月、11月系統關閉外,其余時間系統均開放。第一指導教師、學生負責人須在取得成果證書、獲獎證書、文章正式發表等相關材料后,應及時將信息完整、準確錄入管理系統。學科競賽類由第一指導教師錄入,大學生科學研究訓練計劃(URT)項目類由教務處統一導入,其余類由學生負責人錄入。第一指導教師和學生負責人所在院(部)應及時審核,須確保信息完整、準確。
第十二條 創新學分申請與認定工作啟動。每年5月、11月啟動創新學分申請、認定工作。學生通過管理系統提出創新學分申請,學生所在院(部)初審,教務處依據本辦法進行復審,經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即獲認定。有異議的,由學校教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調查和復議。
第十三條 創新學分申請應實事求是,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所認定的創新學分,并根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給予相關人員處分。
第四章 創新學分的使用
第十四條 經學校認定的創新學分以創新實踐計入當學期成績,可用于替代課程,需在申請創新學分的學期結束前2周內辦理。
第十五條 經學校認定的創新學分可替代的課程,具體包括培養方案中通識教育跨學科教育選修模塊、專業教育自由選修模塊的課程最多不超過4學分。其中,用于通識教育跨學科教育選修模塊最多不超過2學分、專業教育自由選修模塊最多不超過2學分。每一項創新學分不能拆分使用,可累加使用。創新學分使用應由學生本人提交申請,經所屬教學院(部)審核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各教學院(部)須嚴格審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度開始執行。2023年以前取得的各項成果參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北石化院發〔2013〕66號)執行。
第十七條 由于培養方案修訂對創新學分使用做出新規定,以新修訂的培養方案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3年7月制定
2023年3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