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2020版)》(北石化院發〔2020〕52號)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2020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調動全校教職工開展科研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增強學校科技創新能力的同時,使學校科研經費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績效評估規范(試行)》(國科發監〔2020〕1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關于落實“放管服”要求 進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監督管理的若干措施》(京科發〔2020〕8號)、《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北京市深化市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55號)、《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教育〔2016〕3001號)等政策文件的精神,本著盡快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放、管、服”改革落地見效、不斷完善學校內控制度建設、提升科研服務水平和質量等宗旨,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是指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為主要內容而單獨立項的項目,其目的在于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科學技術問題。學校科研項目按項目來源分為縱向科研項目、橫向科研項目、校內科研項目三大類。
(一)縱向科研項目是指學校按一定程序取得的國家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含課題,下同)。學校必須作為項目依托單位或參與單位在正式項目合同文本中出現,具體可分為國家級項目、省部級項目和其他縱向項目三類。
1.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部(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下達的計劃項目和其他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國家級項目,如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人才及其他計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單列學科項目、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等。
2.省部級項目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科技計劃項目、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省部級項目,如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制造2025》五大工程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業強基工程/綠色制造工程/高端裝備創新工程等)、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北京市科技專項(課題)(含首都地區領軍人才資助項目、首都地區科技新星計劃資助項目)、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項目、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科計劃重點項目(目前同時屬于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特別資助項目等。對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屬中央企業直屬科技管理部門批準立項并直接撥付經費的科研項目,學校認定為省部級科研項目。
3.其他縱向項目主要包括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以及國家相關部委直屬各委、辦、局(廳)安排的科技人才培養、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如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北京學者培養資助項目、北京市百千萬人才工程培養經費資助項目、北京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項目、北京市委組織部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動經費資助項目、各類科研院所下屬(重點)科研機構設置的開放基金或開放課題等;納入學校部門預算的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科研計劃一般項目(含科技重大項目、科技計劃一般項目和社科計劃一般項目)、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計劃項目、北京市屬高校“創新團隊建設提升計劃”和“長城學者培養計劃”項目、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計劃項目等屬于其他縱向項目。
(二)橫向科研項目是指學校通過對外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除縱向科研項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項目,包括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取得的企業項目以及承擔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各機關事業單位等委托的科研項目。此外,還包括政府委托學校承擔的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建設項目、經費進入學校科研賬戶的工程設計項目,以及國際科技交流合作中受境外企業、組織或知名人士委托承擔的科研項目。
(三)校內科研項目是指學校批準立項,從學校日常運行經費中資助、經科學技術處認定備案并納入統一管理的科研項目,如“促進青年教師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計劃”資助項目、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攻關與預研專項等。
第三條 科學技術處或其他職能部門(如黨委組織部、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代表學校組織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與推薦,簽訂研究開發合同或合作協議,監督項目按計劃執行,組織結題驗收及成果申報。未經科學技術處備案以及經費不進入學校相關賬戶的科研項目,學校不承擔其科研信譽保證,不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不統計為學校科研項目,也不作為教師科研業績考核和獎勵晉升等環節的依據。
第四條 凡以“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名義獲得的各類科研經費,無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管理、到賬管理、支出管理、報銷管理、財務結算和結題、結轉結余管理等。
第五條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管理體制和制度,實施學校、教學科研單位/教輔單位等(以下統稱二級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三級管理模式。科學技術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計處、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合理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在為廣大科研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實現科研項目全過程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各二級單位是科研活動的實質性依托主體,應積極為科研項目的正常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監管項目負責人對經費預算的執行和使用,督促項目執行進度。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預算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預算、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產出指標承諾承擔法律責任,應當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計劃書/任務書(若有)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科研經費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概要。項目負責人在申報科研項目時,應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可行性等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項目委托單位的科研經費、承擔(受托)單位自籌資金(若有)和其他來源資金(若有);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范圍編列,并對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做出說明。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時,應當一并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及協作經費等。
第七條 縱向科研項目的預算編制。縱向經費一般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或“直接費用+管理費”兩種類型編制預算。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數據采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費用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論證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8.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印刷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數據采集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10.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項目輔助參與人員(如訪問學者、科研助理)、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單位正式在編教職工不得列支勞務費。
11.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12.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學校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或稱績效激勵費),包括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管理費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學校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當縱向科研項目主管單位允許列支間接費用且由項目負責人進行預算時,須嚴格按照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為兼顧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激勵科研人員之間的關系,項目負責人須在間接費用類別下的管理費欄目預算不低于間接費用總額的20%作為管理費,若無管理費欄目則須在其他費用欄目預算不低于間接費用總額的20%作為管理費。我校作為參與單位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原則上應按實際承擔經費占項目總經費的比例進行預算分配。
(三)對于尚未實行間接費用預算管理的縱向科研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或合同(任務)書對管理費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當涉及政府采購時,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五)若涉及自籌或配套資金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具體落實所涉及資金的出處,并報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按程序審批。
第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的預算編制。項目負責人可通過合同條款或補充協議與委托方約定經費預算總額和支出范圍。委托方有詳細預算規定或書面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時,從其規定。若委托方無規定,原則上應按照應交稅費、管理費、直接費用、人員費用和其他費用等進行預算編制。
(一)應交稅費和管理費:管理費是指學校為支撐科研活動開展而發生的綜合管理支出。不屬于技貿許可免稅項目的橫向經費收入,除了學校提取管理費之外,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還須上繳增值稅等;學校計劃財務處開具稅務發票,并根據項目情況代扣代繳應繳稅費。
(二)直接費用。是指科研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和交通費(含出租車和公共交通費)、會議費、國際交流與合作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含專用軟件購買費)、數據采集費、租賃及維修費等。
(三)人員費用。是指科研業務開展過程中用于支付相關人員報酬、績效支出等的費用,包括參與項目科研人員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學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補助、科研績效等。該部分預算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5%。
(四)其他費用。是指與科研業務開展相關但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費用,如辦公耗材、打印/復印費、快遞費、經費檢查審計費、網絡通訊費、餐費、燃油費、勞保用品。該部分預算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15%。
第九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而進行預算調整時,上級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變更申請報備單》(見附件),由學校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據實核準后方可執行,驗收(結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若無具體規定,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變更申請報備單》(見附件),由學校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據實核準后方可執行,驗收(結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設備費、差旅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的科目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進行預算調整。
第十條 科研活動類文本(科研項目合同、科研支出合同、科研項目申報書等)的印章管理。為保障科研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及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所有科研項目合同和科研支出合同的簽訂均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項目負責人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合同審批表》,經科學技術處審核備案后方可到學校辦公室加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合同專用章”,使用科學技術處、學院(系、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學校各內設機構的印章一律無效。科學技術處對生效的科研項目合同按照學校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歸檔留存,項目負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交。對外提交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申報書時,若需加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公章,都須經科學技術處審核備案后再提請學校辦公室辦理。
第三章 科研經費的到賬管理
第十一條 計劃財務處應及時向科學技術處發布科研經費到款信息,協助辦理立項手續。科學技術處收到計劃財務處的項目到款信息并確認相應項目負責人后,由項目負責人提供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和預算書等材料,科學技術處核實項目的經費預算信息,開具《科研項目經費到款通知單》,計劃財務處按照《科研項目經費到款通知單》辦理經費立項,扣除相應費用后,對縱向科研項目原則上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到款額度實行兩大類控制,對橫向科研項目原則上按照直接費用、人員費用、其他費用的約定比例對到款經費實行三大類控制。若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和預算書等特意約定了經費使用范圍時,科學技術處協助計劃財務處根據具體描述將到款經費相應歸入直接費用、人員費用、其他費用后實行三大類控制。計劃財務處為項目負責人提供相應項目的經費賬號,并同步在系統中錄入科研項目的完整名稱以方便辨識。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原則上1個科研項目在計劃財務處列1個專屬經費賬號。縱向科研項目合同或任務書中有明確子項目(課題)名稱、負責人及經費金額時,可以按照合同或任務書中的金額申請分賬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或無明確子項目(課題)的縱向科研項目,不得進行分賬管理。對于需要校內多個團隊協作完成且首筆到款經費總額≥50萬元的橫向科研項目,經項目負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涉及責權利等方面的書面簽字授權協議后,可以申請分賬管理,分賬賬戶管理人須為具有校內正式編制的項目組成員。每個項目最多可出2個分賬賬戶且單個賬目金額不低于15萬元,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分賬賬戶在遵守相關財務制度方面按照一般橫向科研項目獨立管理,原則上不直接用于分賬賬戶管理人的業績考核和晉升獎勵等環節,須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實際實施情況最終裁決分配。
第十三條 我校為非第一承擔單位或依托單位的縱向科研項目(聯合承擔或以學校名義加入項目組),經費可由項目牽頭單位撥付,項目負責人在進行項目登記的同時需提供項目總合同書或上級計劃任務書,科學技術處審核后可以認定為我校聯合承擔的縱向科研項目或子課題,并按照縱向科研項目進行相應管理;我校作為承擔單位之一(非第一承擔單位或依托單位),且我校教師為項目第一負責人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可由上級部門直接下達或由第一承擔單位撥付,項目負責人在進行項目登記的同時需提供項目總合同書或上級計劃任務書,科學技術處審核后可以視同我校作為第一承擔單位的縱向科研項目,并按照縱向科研項目進行相應管理。
第十四條 縱向科研項目一般以財政經費撥款通知或銀行到賬通知單為立項依據,不需要開具發票。如撥款單位明確提出開具票據的要求,計劃財務處可開具發票,產生的稅款由項目經費承擔。橫向經費原則上執行“款到開票”方式。特殊情況下需預借發票時,應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預借票據申請單》,經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審批后方可預借。同一人只能預借一張發票,計劃財務處按照“誰預借誰歸還,前借不清后不續借”的原則辦理票據預借手續。
第四章 科研經費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對科研項目經費支出使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規范。科研經費的支出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應按批復的預算或合同約定使用經費,并對科研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各項支出須遵守上級部門的相關財經管理規定;且應根據項目具體實施計劃和時間進度,加強項目經費預算的執行進度管理。科研項目除允許使用現金結算和特殊情況經計劃財務處批準的公務支出外,原則上須使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進行結算。縱向科研項目的支出內容涉及北京市政府采購要求時,須履行政府采購程序;橫向科研項目支出原則上不作政府采購要求。為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和相關成員的自我保護和風險防范,經費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八個“不得”:
(一)不得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買與項目業務活動無關的設備、材料、物品以及個人或家庭消費支出;
(二)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支出、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項目經費,嚴禁設立“小金庫”;
(三)不得用科研項目經費向與項目實施無關人員發放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績效津貼,嚴禁使用虛假人員信息套取資金;
(四)不得通過虛構外協測試化驗內容、提高外協測算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
(五)不得層層轉撥或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項目經費挪作他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或公司(企業);
(六)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帳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七)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助、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本管理辦法規定范圍之外的其他支出;
(八)都在校內工作時,校內親屬不得參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所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簽字等環節,校內親屬也不得作為其配偶、直系親屬所負責科研項目的報銷人和領款人。
第十六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支出管理。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支出等直接費用按批復的預算及上級管理部門的要求支出;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嚴禁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復提取。本條對管理費的提取、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的發放進行重點說明。
(一)管理費的提取。若項目明確按照“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或管理費)”進行預算和批復時,學校將對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統籌使用,同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總額在教師個體的崗位業績考核、職稱晉升等環節一并予以認可。管理費的提取一般分如下幾種情況:
1.若項目明確按照“直接費用+間接費用”進行預算和批復,立項委托單位對管理費有明確比例規定時按相應比例提取,無明確比例規定時原則上按項目間接費用的20%提取。
2.若項目明確按照“直接費用+管理費”進行預算和批復時,相應的管理費全部提取。
3.若項目無間接費用(或管理費)之類的預算和批復,立項委托單位允許提取管理費時原則上按項目實際到賬經費金額的4%提取,不允許提取管理費時不得提取。
4.若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有需要轉撥給合作單位的合作經費,不再提取與轉撥經費額度相應的管理費。
所提取管理費的50%轉入項目依托二級單位的“經營創收賬戶”,用于補充二級單位科研管理所需經費;50%轉入專門設置的“學校科研發展基金賬戶”,由學校統籌用于補充科研獎勵及管理等經費的不足。
(二)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的發放。科研績效支出僅用于支付實際參加項目研究成員的績效支出,嚴禁與項目研究無關人員參與績效分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預算金額,基于項目進展實際取得的績效情況和項目組成員的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地安排績效支出。項目進展實際取得的績效情況以項目年度進展、中期檢查評估和最終驗收的情況為依據,并以項目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或實際下撥金額為準。項目執行期間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發放或停止發放績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包括計劃任務書(合同書)、預算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總結報告、驗收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2.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參加人員、經費預算、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等重要事項的調整未按要求提前報批;
3.無正當理由,項目未按合同進度執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結題或未按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第十七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支出管理。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合同書或項目預算表中填寫的經費支出明細;若項目合同書對經費使用無明確要求,扣除應交稅費和管理費后,可以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人員費用和其他費用三大類,直接費用不足部分可從人員費用和其他費用中調整支取。本條對應交稅費、管理費的提取進行重點說明。
(一)應交稅費。計劃財務處為已經或即將到賬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出具發票時,原則上會相應產生應交稅費,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等橫向科研項目可以免征相關稅費。科學技術處負責技術合同的初步認定分類,經初步認定并報技術市場批準的合同交由稅務機關審核備案辦理免稅,未經審核認定的合同不能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二)管理費的提取。管理費根據實際累計到賬經費,逐筆按照“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進行提取。所提取的管理費由學校和二級單位按一定比例分配,具體比例按表1執行。前者轉入專門設置的“學校科研發展基金賬戶”。
表1 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費提取及分配比例
到賬經費累計S(萬元) | S<50 | 50≤S<100 | 100≤S<500 | 500≤S<1000 | S≥1000 | |
管理費提取分配比例(%) | 總提取 | 5.0 | 4.5 | 4.0 | 3.5 | 3.0 |
學校科研發展基金賬戶 | 3.0 | 2.5 | 2.0 | 1.5 | 1.0 | |
二級單位 | 2.0 | 2.0 | 2.0 | 2.0 | 2.0 | |
第十八條 校內科研項目經費嚴格限于支出縱向科研項目之“直接費用”所描述的范圍,“其他費用”的支出管理也必須遵循本辦法中有關縱向科研項目的相關規定,但不提取管理費。
第十九條 嚴格各類人員費用的支出管理。項目負責人為校內非在編人員或校外人員發放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學生補助等時,須通過計劃財務處的“酬金管理系統”申報,由項目負責人簽字、計劃財務處核實經費后通過本人銀行卡發放,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計劃財務處代扣代繳)。項目負責人為校內在編人員發放“績效支出”時,須其本人通過人事部門的工資系統以“科研績效”的形式申報,由計劃財務處核實經費后發放;項目負責人可同時從其所負責的不同科研項目中支出科研績效,以自主平衡各項目的支付進度。依托科研項目在預算范圍內支出的“科研績效”,一次性計入當年學校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學校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的外撥管理。無論縱向或橫向科研項目,若負責人確需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研究工作或與第三方合作,相應對外轉撥協作費(含工程款)時,都必須按規定比例向學校繳納管理費,且累計外撥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80%。具體實施時,縱向科研項目必須出具項目批復或主管部門的文件、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計劃書;橫向科研項目必須與委托方明確約定外委事項,并與第三方簽訂正式合同。
第二十一條 大額經費的支出管理。無論縱向或橫向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當單個支出合同的總金額≥20萬元時(含科研經費外撥第三方),在實際支出活動發生前,除項目負責人外,還須經二級單位負責人、科學技術處負責人和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同時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合同審批表》上簽字審批,之后方可正式簽署支出合同。報銷時只需項目負責人簽字即可。
第五章 科研經費的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研經費報銷對票據的基本要求。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項目負責人或經辦人需要提供符合規范的票據并對所涉及票據的真實性負責。票據要合法、合規、手續齊全,支出內容要與科研活動相關。報銷票據須正確填寫付款單位名稱及稅號、日期、內容、金額等,并加蓋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付款單位為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計劃財務處要協助嚴格票據審核,杜絕虛假票據。
第二十三條 科研類差旅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支持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業務開展需要,自主酌情決定委派相關人員參加各類培訓、會議、調研以及現場測試等,所發生的差旅費按照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當科研項目批復預算中有會議費等時,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科研業務開展需要自主決定舉辦會議,但會議應在政府采購定點會議場所召開。舉辦科研類會議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項目負責人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科研類會議的會議次數、會議天數、參會人數,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按照上級部門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參會人所發生的城際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到其所在單位報銷;特別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會時,對確需負擔的城際交通費、國際旅費,可依托相應的科研項目在會議費等預算中報銷,但不得突破批復金額。
第二十五條 科研出國費用的報銷管理。項目相關人員因科研業務開展需要出國參加學術交流且項目批復預算中有相關費用時,可使用項目經費支付相關的出國費用,具體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北石化院發〔2016〕115號)執行。從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第二十六條 因科研業務開展而需要報銷購置辦公用品/耗材/配件/書籍、復印打印資料、測試化驗加工等產生的費用時,除正規發票之外,還須附明細清單,并加蓋銷售或服務提供單位的有效印章。購置材料及化學試劑時,凡一次采購金額超過2萬元,應進行“商比三家”,并簽訂正式采購合同;化學試劑需要通過學校化學品管理平臺履行采購領用等手續。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材料、試劑、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使用和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臺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科研業務開展需要購置相關的儀器設備等,上級相關部門對此有明確政策規定或有專門預算安排時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時也應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凡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原則上均屬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學校,項目組享有使用權。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上賬手續,憑資產驗收單方可到計劃財務處報銷。涉及國有資產(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管理,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謀取私利。若確因橫向科研項目合同任務約定,需要為外單位購置或試制加工儀器設備時,可從相應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但必須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管理費。當所購置或試制加工單件儀器設備資產總值達到學校規定的固定資產上賬標準時,須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科研經費購置或試制加工儀器設備驗收證明》(不入學校資產賬),經項目委托單位、二級單位、科學技術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人簽字認可后,持項目合同書和報備單到計劃財務處報銷。
第二十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屬于“其他費用”類的經費報銷時,購置物品原則上須提供清單。餐費包括市內公務活動誤餐費和招待費,市內公務活動誤餐費參照三類會議伙食費標準,不超過50元/人·餐;招待費標準不超過120元/人·餐(含飲料)。市內公務活動誤餐費通過網上報賬系統中“市內公務活動報銷單”進行預約,并按照計劃財務處的有關要求進行報銷。若招待費單張發票金額超過500元(含),報銷時須在發票背面注明被接待單位的名稱和用餐人數。
第二十九條 若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向學校借款預支時,計劃財務處按照“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審批。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清理借款并完成報賬工作,以規避資金風險。若因經費預支使用不當導致引起合同違約糾紛,項目負責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壞學校利益和形象時,學校將追究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組成員辦理各種支出票據報銷時須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負責人辦理各種支出票據報銷時須由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在履行學校規定離校請假手續的前提下,二級單位正處級領導的科研差旅費報銷須由正職領導之間審批互簽,二級單位副處級領導、機關行政人員及處級管理干部的科研差旅費報銷須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若差旅費發生者本人為項目負責人時,須由依托學科所在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校級領導的科研差旅費報銷須由一位校級正職領導審批簽字(含校長、書記審批互簽)。
第六章 財務結算和項目驗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的要求,及時填報項目月(季)度進展、年度進展、中期檢查、驗收(結題)等環節的經費使用情況。項目財務檢查報表或結算報表由項目負責人從學校財務管理系統查詢后如實填報,計劃財務處提供便利支持;科學技術處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做好過程管理,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項目任務期滿原則上即進入驗收階段,確實未能完成任務且短期內無法達到驗收標準時原則上進入結題階段。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進行驗收(結題)前,項目負責人應全面清理經費收支和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暫付款項應盡快完成報銷或歸還等結算手續;如有應付未付款項時,應留足金額以備后續支付,后續支付資金須有合理的用途說明和測算依據。
第三十三條 縱向科研項目進行驗收(結題)前,項目負責人須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做好財務審計或財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編制財務決算報表。橫向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持驗收報告、委托單位或合作單位出具的同意結題證明(需認可蓋章),到科學技術處辦理驗收(結題)登記相關手續,依據科研項目驗收(結題)審核表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三十四條 科研項目外報的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需學校審簽或審計時,計劃財務處配合實施。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對科研項目經費的審計工作,由審計處和項目負責人共同接待,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負責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搞好審計工作。對于被終止的項目,學校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進行經費審計,按相關要求返還相應經費。
第七章 科研經費的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根據科學技術處初步審核通過的科研項目驗收(結題)審核表辦理結賬手續。包括北京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款支持的項目在內,縱向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或橫向科研項目委托方對結余經費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橫向科研項目,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時原則上將結余經費全部轉入項目負責人的“個人科研發展基金賬戶”,用于科研儀器設備運轉維護、人才培養及其他項目預研等,也可適當用于勞務費(含研究生補助)、專家咨詢費等開支,原橫向科研項目專屬賬戶清零處理。“個人科研發展基金賬戶”中人員費和其他費用這兩類的累計支出不得超過該賬戶轉入經費總額的60%。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所承擔科研項目的驗收(結題)和財務結賬工作,提高驗收(結題)率和資金的使用績效。原則上科研項目協議或合同計劃執行期滿后的兩年內必須辦理驗收(結題)和財務結賬手續,逾期因故不能辦理驗收(結題)手續時必須主動向科學技術處出具書面情況說明。若科研項目協議或合同計劃執行期滿后再順延五年、且給負責人提前三個月專門下達督辦通知但仍不能辦理驗收(結題)手續,計劃財務處根據科學技術處所提供的名單,相應科研項目的全部結余經費收歸學校處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正常調動工作,其以“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名義申請且正處于執行期的科研項目,經費原則上仍留在校內,轉由項目組中繼續執行該項目的本校正式編制在崗人員負責;對已結題結賬項目,項目負責人可將經費使用權授予本校正式編制在崗人員,經科學技術處確認完成經費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對確實無法在校內繼續執行的縱向科研項目,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允許進行單位變更,并相應進行科研經費的劃轉。非正常脫離學校工作崗位的人員,其科研項目經費一律收歸學校處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撥款和凍結現有項目經費使用權限,進行整改。整改滿足要求后,所在二級單位要向科學技術處提出恢復經費使用的書面申請,科學技術處批復并通知計劃財務處,然后恢復經費正常使用。
(一)需要調整項目負責人的;
(二)需要修改、變更或中止項目合同或協議的;
(三)與批準的項目研究內容嚴重不符的;
(四)未能通過項目中期檢查或項目各級績效檢查的;
(五)有嚴重政治問題或出現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書面情況說明的;
(七)經費開支弄虛作假及不符合財務制度的。
第三十九條 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包括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學校相關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學校在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審計和績效跟蹤評價檢查的基礎上,由審計處對全校科研項目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審計,強化內部審計監督作用,建立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將專項審計、中期財務檢查、財務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結果作為二級單位或個人申請相關項目和分配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健全監督結果運用機制。建立科技人員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在以信任和守信為前提精簡監督檢查頻次的同時,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二級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加強監督發現問題整改。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于學校舉辦的法人單位從校外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如北京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研究院、中關村能源工程智能裝備產業技術研究院及其關聯科技公司等,都須向學校繳納相應比例的管理費,由學校和法人單位統籌支配,否則不能視為科研項目經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北石化院發〔2017〕21號)同時廢止。若本辦法有與校內其他管理辦法或規定相抵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若本辦法有與上級部門管理辦法或規定相抵觸之處,以上級部門的管理辦法或規定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級部門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和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變更申請報備單
附件: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變更申請報備單
項目負責人姓名 |
| 所在二級單位 |
| 項目來源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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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含賬號) |
| 申請批復資金(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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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類別 | □預算調整 □預算增加 □預算追減 | |||||||
預算科目 | 細項說明 | 原核定預算(元) | 變更幅度(元) | 預算變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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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意見 |
簽名:時間:年月日 | |||||||
科技處審核意見 |
簽名、蓋章:時間:年月日 | |||||||
計財處審核意見 |
簽名、蓋章:時間:年月日 | |||||||
備注:本表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科技處、計財處各留一份,備項目驗收(結題)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