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研究生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北石化院發〔2024〕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規范和加強研究生獎學金管理,形成激發創新熱情和創新實踐的培養機制與資助機制,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20〕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獎學金由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和捐資助學特設獎學金等組成。除捐資助學特設獎學金外,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來源以政府財政支持為主,專項獎學金來源以學校基本事業經費為主。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標準由學校在國家政策范圍內自行設定。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開展各項獎學金評審工作。為保障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統籌考慮獎學金與國家助學金和“三助一輔”等總體資助力度和資助覆蓋面,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業獎學金向一年級研究生傾斜,專項獎學金向高年級研究生傾斜。
第二章 研究生獎學金申請條件、獎項及評審辦法
第四條 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學籍在我校并按規定注冊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刻苦,嚴謹治學,學習成績良好。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每學年評審一次,評選數量以當年北京市教委下達的名額為準。評審條件、程序等參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執行。評審中涉及的學術成果范圍等級及標準參見附件《學術成果獎學金評審等級及相關說明》。
第六條 學業獎學金
為促進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設立學業獎學金。
1.獎勵對象:
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錄取的我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新生以及具有我校學籍并按規定注冊的全日制二年級和三年級碩士研究生。
2.獎項等級、獎金額度及比例:
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全校總比例不超過有參評資格人數的60%,不同年級獎金額度和比例分別如下:
新生:一等獎10000元/生,比例20%;二等獎8000元/生,比例20%;三等獎4000元/生,比例60%。
二、三年級:一等獎10000元/生、二等獎8000元/生、三等獎6000元/生,各獎項比例根據獎學金總額及二、三年級人數統籌設置。
3.評審標準:
新生評審依據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排名評定,各專業第一志愿錄取考生和調劑錄取考生分別排名。第一志愿錄取考生優先評選,調劑錄取考生根據第一志愿錄取考生評選情況統籌評選。入校后經復查,不符合條件或有弄虛作假行為者、被取消入學資格者、第一學年退學或因違規違紀被開除者,取消獲獎資格并收回已發放獎金。
二、三年級評審以一年級所修讀的學位必修課成績、前一學年的科研與學科競賽成果和綜合素質為主要依據。一年級所修讀學位必修課有不及格者,二年級不能參加評審;如重修后成績合格,三年級可參加評審,評審成績按及格計算。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考以下加權成績計算公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評審實施細則。
(1)二年級加權成績計算公式:加權成績=學位必修課成績×60%+科研與學科競賽成果(前一學年)×30%+綜合素質(前一學年)×10%。
(2)三年級加權成績計算公式:加權成績=學位必修課成績×30%+科研與學科競賽成果(前一學年)×60%+綜合素質(前一學年)×10%。
4.評審時間:新生學業獎學金在每年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結束后評審,二、三年級學業獎學金每年10月份評審。
第七條 專項獎學金
(一)學術成果獎學金
為激勵研究生開展高水平科技創新活動,表彰獎勵在科技創新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設立學術成果獎學金。凡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且在學期間取得的學術成果均可申請。“在學期間”指編輯部收到論文稿件、專利事務所受理專利申請等時間節點該研究生尚未畢業。
1.獎勵對象:具有我校學籍并按規定注冊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2.獎項等級及獎金額度:特等獎10000元/項、一等獎5000元/項、二等獎3000元/項、三等獎1000元/項。
3.獎勵名額:基于實際學術成果產出情況評審,同一名研究生憑借不同學術成果可同時申請多項獎金。
4.申報時限:
(1)在校研究生:上一年度4月30日至當年4月30日正式獲得且未申報過本項獎學金的成果。
(2)畢業研究生:按基本修業年限畢業的,可申報畢業當年4月30日至畢業后次年4月30日期間正式獲得且未申報過本項獎學金的成果。
5.成果獎勵范圍:包括科研成果獲獎、發明專利、學術論文、學術著作、技術標準、智庫貢獻、學科競賽等7類。
(1)科研成果獲獎:我校為主要完成單位(單位獲獎證書),我校研究生為主要完成人(個人獲獎證書)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科);國家獎勵辦登記的社會力量獎或國家一級學會(協會)獎勵;國家級或省部級專利獎和外觀設計獎。
(2)發明專利: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我校研究生為第一發明人或導師為第一發明人、研究生為第二發明人的國內或發達國家(歐、美、日等)授權發明專利。
(3)學術論文: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我校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學術論文的其他共同第一作者不重復獎勵。
(4)學術著作:學術著作僅限于我校研究生為署名人且在封面、前言、序言或后記中出現我校規范名稱的學術性專著、編著、譯著。
(5)技術標準:我校研究生為主要起草人發布的技術標準。技術標準的類型、起草人及單位排名信息,以封皮和版權頁為準。
(6)智庫貢獻:我校研究生為主要參與者撰寫的科技咨詢報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研究報告(含教育教學研究)、治理建言獻策(不含各級各類人大、政協提案提議)。須出具時任主管領導的肯定性簽字或蓋有單位公章的采納證明;以國家正規出版物的形式呈現時,基于“就高”的原則執行,但不重復獎勵。
(7)學科競賽:我校為參賽單位,我校研究生為主要參與人的校外正式學科競賽活動獲獎,須有個人獲獎證書或證明個人身份的團體獲獎證書。
6.評審等級:參見附件《學術成果獎學金評審等級及相關說明》
7.評審時間:每年5月評審。具體安排以當年校內辦公網發布通知為準。
(二)企業實踐獎學金
1.獎勵對象:具有我校學籍并按規定注冊的全日制三年級專業學位研究生。
2.獎項等級及獎金額度:一等獎2000元/生、二等獎1000元/生。
3.獎勵名額:一等獎名額不超過有參評資格人數的10%,二等獎名額不超過有參評資格人數的20%。
4.評審條件:
(1)學位必修課成績GPA≥70;
(2)實習實踐時長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
(3)實習實踐基地或單位對實習實踐表現的鑒定為優;
(4)按規定提交企事業實習實踐報告,實習實踐答辯成績排名位于本專業人數的前50%;
(5)同等條件下,在校、院兩級研究生企事業實踐基地實習實踐的研究生優先。
5.評審時間:每年10月評審。具體安排以當年校內辦公網發布通知為準。
第八條 捐資助學特設獎學金
主要包括校企聯合培養獎學金、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資設立的冠名獎學金等,評審條件、名額比例、評審標準等按照捐贈方的意愿及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評審工作管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九條 評審工作管理
(一)研究生獎學金由學校統一設立并管理。學校設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統籌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獎學金評審,裁決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人、各培養單位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各項獎學金評審的日常管理,保存相關資料和檔案。
(二)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評審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學生工作副書記、研究生秘書、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成員,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條 評審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工作部(處)根據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制度以及本辦法,制定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安排,經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后發布。
(二)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和獎學金評審工作安排,結合實際制定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委員會組成名單和評審實施細則應于評審前在本單位公布,并上報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備案。
(三)申請研究生填寫獎學金申請表,經導師簽署意見后,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四)各培養單位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查申請研究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對申請研究生進行評定,擬定獲獎名單和等級,經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通過后公示,公示無異議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各培養單位擬定獲獎名單和等級進行審定后公示,公示無異議由研究生工作部(處)報送計劃財務處,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要求
(一)申請各類獎學金須準確規范填寫相應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有關材料提請導師審閱并簽署意見,導師要嚴格把關,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合規。
(二)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獎學金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須嚴格遵守規定時間節點。
(三)研究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獎學參評資格:
1.未按規定注冊和交納學費者;
2.保留入學資格新生及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者;
3.受到違紀處分且在處分期內者;
4.考試作弊或學術行為不端者;
5.在科研和實習實踐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及損失者;
6.超出本專業基本修業年限者;
7.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出國、出境者;
8.未提出申請者。
(四)已發放的研究生獎學金,不得做二次分配。
(五)評審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和學術不端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如在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所有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全部獎金。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碩士學位授予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公示與申訴
第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獎學金評定結果須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結果須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研究生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所在單位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級研究生開始施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北石化院發〔2021〕77號)》在2021級、2022級和2023級研究生評獎時效期過后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附件
《學術成果獎學金評審等級及相關說明》
1.評審等級
學術成果獎學金各項成果評審等級見下表。
評審等級對照表
等級 |
科研成果獲獎 |
發明專利 |
學術論文 |
學術 著作 |
技術 標準 |
智庫貢獻 |
學科 競賽 |
特等獎 |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 |
─ |
A 類期刊論文(Science、Nature 和 Cell 正刊發表的研究或綜述性論文) |
─ |
─ |
黨和國家領導人(副國級以上)予以重要批示、被中共中央或國務院采納 |
甲級競賽特等獎 |
一等獎 |
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科);國家獎勵辦登記的社會力量獎或國家一級學會(協會)獎勵;國家級或省部級專利獎和外觀設計獎 |
發達國家(歐、美、日等)授權發明專利 |
中科院 JCR 分區(升級版)1、2 區期刊論文;中國百篇最具影響國際/國內學術論文;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教育報》理論研究版發表的學術文章 |
英文專著;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的中文學術著作 |
制定國際技術標準并頒布執行 |
被有關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直轄市)采納 |
甲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 |
二等獎 |
─ |
國家授權發明專利 |
中科院 JCR 分區(升級版)3 區期刊論文;CSSCI 核心庫收錄期刊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庫”全文轉載 |
中文專著 |
制定國家技術標準并頒布執行 |
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專報》/《觀點摘編》、國家社科基金《成果要報》、教育部《專家建議》(《教育部簡報(大學智庫專刊)》)采納 |
甲級競賽三等獎;乙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 |
三等獎 |
─ |
─ |
中科院 JCR 分區(升級版)4 區期刊論文;境內注冊(具有 CN 刊號)的 EI 期刊論文 |
中文編著或譯著 |
制定國內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頒布執行 |
被新華社及中央級報刊內參采用,被地廳級政府(不含其下屬委辦局)采納 |
乙級競賽三等獎;丙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 |
2.相關說明
(1)科研成果獲獎不包括各級各類科研征文類獎項,也不包括國內外學術會議或學術團體設立評選的優秀學術論文類獎項以及學術稱號、學術頭銜類個人榮譽獎項。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僅認可其中的論文、著作和研究報告類獎項。
(2)中科院JCR分區(升級版)結果就高不就低(含大、小類分區)。學術論文不包括發表在正常期卷外的專刊和增刊上的學術論文、各級各類學術會議論文、教育教學研究論文,以及簡介、來信、短評等非學術型文章;同一篇論文符合多項認定標準,基于“就高”原則進行成果認定。未列入中科院 JCR分區 1 區的開源性期刊(Open access)上發表的論文,原則上不予獎勵。
(3)科研成果獲獎、技術標準、智庫貢獻獲獎獎學金分配:按照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時相應等級獎金的 1/(M×N) 進行計算(M 為學校在獲獎單位排序中的序號,N為我校研究生在我校獲獎人員名單中學生的最靠前排序)。
(4)學科競賽級別:甲級是指納入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全國普通高校大學生競賽排行榜的學科競賽全國總決賽(按照每年度公布的白皮書更新),納入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中國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大賽的學科競賽的全國總決賽。乙級是指所有甲級賽全國總決賽的分區選拔賽、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或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學科競賽總決賽;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國際學科競賽(原則上每個內涵相同的學位授權點不超過2個)。丙級是指除被認定為甲級、乙級之外的其他校級以上(不含校級)學科競賽。
(5)學科競賽團體獲獎項目只能由團隊負責人或證書排名有資格申請的第一位研究生申報。如果團體競賽每人都有單獨證書,但沒有團隊證書,則需要提供所有參賽人的證書,由團隊負責人或指定其中一名參賽研究生申報。
(6)學科競賽獲獎獎學金分配:團體參賽競賽獎金以證書署名為準。獎勵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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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項不含本科生及聯合培養研究生。
(7)同一成果符合多項認定標準時,按照最高級別認定,不重復認定。同一學科競賽中同一類項目,每位研究生最多認定3項且衍生出的獎項(以競賽規則為準)不予認定。
(8)成果追加:同一成果認定級別后又獲得更高級層次的獎項,基于 “就高補差”原則進行獎金補齊,不重復認定。
(9)對于未列入本辦法獎勵范圍,但確屬做出重大貢獻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業績,實行“一事一議”。完成人所在培養單位向研究生工作部(處)提出獎勵申請,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判定是否給予獎勵以及相應的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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