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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建設與改革】《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辦法(2023版)》北石化院發〔2023〕42?號



北石化院發〔202342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印發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辦法(2023版)》的通知

各單位、各部門: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辦法(2023版)》已經2023年第11次校長辦公會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2023年61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辦法

(2023版)

為加強我校教育教學工作,表彰和獎勵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管理等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激勵廣大教師和教育教學管理人員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19943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1號發布)、《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辦法》(京教人〔201217號)等相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獎勵范圍與等級

第一條 教育教學成果是指我校廣大教職工在長期教育教學及教育管理實踐中總結形成的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和推廣價值,對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具體范圍包括:

(一)針對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在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調整學科專業結構、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構建特色課程體系、更新課程教學內容及其相關教材、改進教學方法和教育技術、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學生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報告、學術論文、課程資源、經驗模式、教研形態等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進教育教學管理改革、加強實驗項目/實訓基地/教師隊伍/教育信息化/學風建設、推進產學研合作優質資源共享、開展教育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工作、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實現教育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論文、報告、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規章制度等成果。

(三)結合學校發展定位和學科專業特點,推廣、應用已有的教育教學成果,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顯著提高教學效益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條 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設一等獎和二等獎,各等級的數額根據當年申報的實際情況確定。特別優秀的教學成果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評審認定后可授予特等獎。

(一)在教育教學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養效益,尤其是在符合國家戰略定位、服務北京經濟社會發展、突出學校發展定位和辦學特色,在全國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學領域起到引領作用,達到全市領先、全國先進水平的成果,可獲得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特等獎。

(二)在教育教學方面邁出重大步伐,尤其是在適應北京高等教育深度普及化發展趨勢,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推動優質資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達到北京市先進、全校領先水平的成果,可獲得校級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

(三)在教育教學方面取得較大成就,尤其是在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特色優勢,轉變教育思想,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強化實踐教學,調整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及相關教材,改進教學方法等方面達到全校先進水平的成果,可獲得校級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我校教職員工在本科、研究生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方面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后,均可申報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實踐檢驗的起始時間,應從正式實施(包括正式試行)教育教學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不含研討、論證及制定方案的時間,截止時間為申報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時間。

第四條 教育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嚴謹的學風,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直接參加教育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含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和教學輔助),并有連續三年以上的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第五條 教育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層單位,并在教育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的全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單位。學校鼓勵跨學科、跨專業、跨基層單位聯合申報,形成高質量的教育教學成果。

第六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受益面廣的教育教學成果,優先考慮長期從事公共基礎課和學科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的教師尤其是中青年教師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在同等水平情況下,近年來大力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創新并取得顯性成果,獲校級重點及以上教育教學改革項目支持并通過驗收的項目相關成果可優先獲獎。已獲得過校級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在內容基本相同或沒有特別創新的情況下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為調動更多一線教師和教育教學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每屆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申報時,對于所有教職工個體而言,作為成果第一主要完成人限牽頭申報1項,且牽頭申報或參與申報總數限2項。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八條 申報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須由申請者向所屬單位或部門提出,由所屬單位或部門統一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進入評審環節。兩個(含)以上單位部門或個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單位部門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請。

第九條 推薦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須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成果匯總表;

(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書;

(三)成果總結;

(四)對成果的鑒定、評價等其他文字材料和聲像材料;

(五)與上述紙質材料內容完全一致的電子版;

(六)師德考核評價表;

(七)其他相關材料(教育教學成果如為教材,須提交樣書)。

第十條 推薦申報教育教學成果獎,須提交經全部完成人簽字的教育教學成果獎申報承諾書,承諾所有成果完成人遵守學術道德規范、提供的信息及各種證明資料等真實準確、不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等。如有違反,取消教育教學成果獎申報資格,并承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推薦參加北京市級、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獎以及各種社會組織設置獎項評審的教育教學成果,須按照對應文件的相關要求進行申報。申報各種社會組織設置獎項評審的教育教學成果,須經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同意,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不參與評審提議過程。

第四章 評審提議

第十二條 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組織和管理工作。教務處承擔本科、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申報組織和管理,研究生處承擔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申報組織和管理。

第十三條 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階段。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采用函評與會評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初評,確定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的成果獎候選名單和等級。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對初評結果進行集中評審(終評)。

(一)函評。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全部申報成果進行函評,每項申報成果須邀請不少于三位校外專家,專家應具有省部級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獲獎或評審經驗。獲得專家一致推薦且推薦等級一致的教育教學成果,直接進入終評環節;獲得至少兩位專家推薦但推薦意見不一致的教育教學成果進入會評環節;有兩位以上專家認為不推薦的教育教學成果,直接淘汰。

(二)會評。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邀請不少于五位校內外專家組成專家組,并設一名組長負責會評工作。專家組需認真查閱申報資料,必要時可聽取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辯匯報,對申報成果進行充分討論、醞釀,并最終確定是否推薦及推薦等級。

(三)終評。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聽取初評推薦結果匯報、全部一等獎候選成果答辯匯報的基礎上,經過認真評議和充分醞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定產生校級教育教學獲獎成果及獲獎等級(含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投票規則參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十四條 北京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候選成果原則上應在獲得校級特等獎或一等獎的教育教學成果中提議產生。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提議,也可將符合條件的相同、相近獲獎成果予以合理整合后,產生北京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候選成果。北京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候選成果提議名單須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通過,投票規則參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并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相應負責組織實施后續申報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 參評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北京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候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其親屬,在評審工作中必須回避。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接受廣大師生和社會各界監督。在正式批準之前,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向全校公示,相應接受和處理異議,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教育教學成果持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受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八條 異議期結束,校級教育教學獲獎成果由主管校領導簽字生效后公布。

第六章 獎勵懲戒

第十九條 學校對獲得國家級、北京市級、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和獎勵,獎勵標準參照學校高質量教學與科研業績認定辦法的最新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團隊所有,由獲獎團隊根據實際貢獻情況合理分配。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截留,任何個人不得獨占。

第二十一條 獲獎成果應當記入主要完成人考績檔案,并作為職稱評定、晉級增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業已獲獎的教育教學成果經舉報查證后,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獲獎者,學校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及獎金,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及其未盡事宜,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申報北京市級、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如遇上級規定變更,以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成果評審和獎勵實施辦法(修訂)》(北石化院發〔2016102號)同時廢止。

黨政辦公室 2023年6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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