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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 

(中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定》已于200524長辦公會議討論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周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科(高)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遵循教育律,不斷提高教育量;要依法治校,從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范管理行;要將管理與加教育相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毛澤東思想、小平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道路、實現民族大復的共同理想和定信念;國主思想,具有團結統一、好和平、勤勇敢、自不息的精神;當遵守法、法律、法,遵守公民道德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和行為習慣當刻苦學,勇于探索,踐,努力掌握代科學文化知專業技能;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依法享有下列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劃安排的各,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源;

  (二)參加社會服、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體及文體育等活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等方面得公正價,完成學校定學得相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法律、法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完成定學

  (四) 繳納及有關用,履行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取的新生,持取通知,按學校有關要求和定的期限到校理入學手。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當向學校假。未假或者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行復。復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不合格者,由學校區情況,予以理,直至取消入學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學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醫院(下同)斷不宜在校學的,可以保留入學格一年。保留入學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格期內康復,可以向學校申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斷,符合體要求,學校復合格后,重新理入學手。復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理入學手者,取消入學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當按學校理注冊手。不能如期注冊者,當履行暫緩注冊手。未按學校繳納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助,理有關手后注冊。

第二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定的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冊,并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和考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程是否重修或者考,由學校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行。

  學生體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內教學和鍛煉的情況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程或者修學分數以及升、跳、留、降、重修等要求,由學校定。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程成(學分)由本校核后予以承

   第十六條 學生反考核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違紀或者作弊情予批教育和相分。予警告、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分的,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對該課程可以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參加教育教學定的活當事先假并得批準。未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予批教育,情節嚴重的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情況的化,學生同意,必要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當在被取學校完成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取學校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確定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兩校同意,由出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學手;跨省學者由出地省教育行政部入地省教育行政部,按學條件確學手須轉戶口的由入地省教育行政部將有關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第四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段完成學。學生在校最年限(含休學)由學校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學校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理休學手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不享受在校學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退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退學:

   (一) 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或者申復學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定的教學活的;

   (五) 學校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定期限理退學手離校,檔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和就政策可以就的,由學校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門辦理相關手;在學校定期限內沒有聘用位的,檔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理有異的,參照本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考、重修或者畢業設計文、答,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定。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格按照招生確定的型和學形式,填寫、頒發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業證書信息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注冊,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外活

   第四十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當自遵守公民道德范,自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造和維護文明、整美、安全的學和生活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博、吸毒,播、復制、販賣非法刊和音像制品等反治安管理定的行;不得參與非法傳銷行邪教、封建迷信活;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大學生形象、有社會公德的活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行宗教活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體。學生成立體,當按學校有關定提出面申學校批準。

   學生當在法、法律、法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內活,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科技、藝術、文、體育等活

   學生外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當鼓勵、支持和指學生參加社會踐、社會服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并根據實際情況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以及學校、用工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得批準。批準的,學校當依法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算機網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使用的有關定,不得登非法網站、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校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

  第五十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科技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等方面表突出的學生,予表彰和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予相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予學生的分,當與學生法、違規違紀的性過錯重程度相適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予開除學籍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替他人參加考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反學校定受到分,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學生的分,當做到程序正當、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學生作出分決定之前,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

   第五十七條 學校學生作出開除學籍分決定,當由校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作出分,當出具分決定,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學生作出的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分和分事、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及申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會,受理學生取消入學格、退學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

   學生申訴處理委當由學校負責人、能部門負責人、教代表、學生代表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的,在接到學校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會提出面申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并在接到面申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人。需要改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決定有異的,在接到學校復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提出面申

   省教育行政部在接到學生面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人的問題給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 分決定或者復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期內未提出申的,學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習證明。學生按學校定期限離校,檔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入學校文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當根據本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并及向學生公布。

   省教育行政部根據本定,指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定》(國家教育委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定與本定不一致的,以本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