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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教師隊伍,根據《北京市關于建立健全市屬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關于北京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體在編教職工,其他聘用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不斷強化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委教師工作部牽頭、教學科研單位及職能部門分工負責、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發生師德失范行為,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負面清單

第五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及網絡空間等各種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教師的形象和學校的聲譽,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法律法規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復學生;在教育教學及科研活動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六)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偽造事實或者證據,以造謠、舉報等方式故意中傷他人,損害他人名譽;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網上購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非法組織活動等。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填報虛假的學術經歷、學歷學位、獲獎證書、專家鑒定證書等學術能力證明材料;偽造科研數據、捏造事實或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剽竊他人實驗數據、調查結果、學術觀點或學術思想;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不當署名、一稿多投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在工作期間未經學校允許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境)。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以營利為目的推銷、代購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利用職務之便組織、參與針對學生或家長的推銷商品、服務等盈利性活動;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經費謀取不正當利益,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六條 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師德失范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具體日常事務。

第七條 對師德失范行為的審查、認定和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八條 各二級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委教師工作部為師德失范行為受理單位和調查取證單位,涉及中共黨員違紀違法或屬職務違紀違法的,由紀檢監察辦公室同時核查。

第九條 舉報一般應為實名,以書面方式提出,應明確被舉報人師德失范行為的基本事實并附相關證據材料。舉報人信息將予以絕對保密。對偽造材料、惡意誣告的舉報,一經查實,將按照相關規定對舉報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 調查處理程序

(一)受理單位發現教師存在師德失范行為或通過其他渠道收到相關舉報線索、材料的,應第一時間溝通情況,由黨委教師工作部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并組織開展初步調查核實工作。

(二)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核實后,要形成取證事實書面材料。

(三)黨委教師工作部根據初步調查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對教師是否有師德失范行為進行復核,并形成初步處理意見。涉及意識形態的,由黨委宣傳部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由黨委統戰部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涉及教師教學行為、研究生導師行為的,由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涉及學術不端的,由科學技術處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涉及其他方面的由黨委教師工作部及相關機構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涉及領導干部的由組織部核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同時涉及多個部門的,由黨委教師工作部牽頭共同核查。涉及違法違紀的,由紀檢監察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核查處理。

(四)對復核認為存在師德失范行為的,黨委教師工作部將調查情況及相關部門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提交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在聽取教師本人意見后,報請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五)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師德失范行為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由黨委教師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送達教師本人所在單位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由基層黨組織送達教師本人簽收。

第十一條 參與調查核實的相關人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親屬、師生及其他利益關系的,應主動回避調查工作。舉報人、被舉報人有權利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第十二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教學崗位、停止教學活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限制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市教委撤銷其教師資格。

(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中共黨員教師,紀檢監察辦公室將根據有關規定同時給予相應處分。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受到師德處理或處分的教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黨委教師工作部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規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的執行。

第十四條 師德失范處理結果需依據情節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給予提醒談話、約談、談話誡勉的,在基層黨組織內部通報;按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處理的,作為典型案例在全校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五條 受到師德處理或處分的教師由其所在基層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督促其整改。相應處理處分的影響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黨紀處分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在影響期內再次出現違反師德情形的,從重處理。

第十六條 各基層黨組織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機構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行為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做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行為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七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問題,所在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說明或檢討,由學校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或組織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師德考核“一票否決”實施辦法》(北石化黨發〔2017〕74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如遇與上級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