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
校外修讀課程學分及成績認定辦法
為構筑人才培養的開放教育平臺,促進學校與政府、企業、國內外大學和社會組織之間的教育教學合作,增強學生學習的選擇性,完善教學管理制度,提高應用型人才培養質量,結合學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分認定范圍
學生校外修讀學分是指:經學校批準,學生在境內外其它高校、企事業單位以及教育培訓機構修讀課程、開展項目研究和實踐實習,或修讀權威機構開設的在線課程,取得課程修讀證書,經學校相關教學單位認定,轉換為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教學環節的學分或個性化學分,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學生在與學校簽訂有交換生項目的國內外高校學習的相關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
2.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務處批準,學生自行聯系到國內外高層次或者同層次高校修讀的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
3.學生入學前在國內其它高校有學習經歷并已獲得學分的課程或教學環節;
4.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務處批準,學生參加其它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實習、實踐等教學環節,并獲得相關學習證明;
5.學生參加國家或公認權威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通過測試獲得資格證書(如雅思、托福、GRE及其它各類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等);
6.學生注冊修讀國內外權威運營機構或國內高層次或者同層次高校開設的在線課程,通過考核并獲得機構頒發的課程修讀證書。
第二條 學分認定原則
1.學分認定工作以課程教學大綱(或課程簡介)作為學分認定及轉換的依據。對于校外其它高校修讀的課程(含網絡在線課程)或實習、實踐等教學環節,如教學內容、教學要求與校內同類教學環節基本一致,能夠達到校內同類課程或教學環節的教學目標,且學時數不少于專業培養方案課程要求的70%,可全部認定為本校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的教學環節學分。
2.如校外修讀其它高校的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的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學時數與本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教學環節差距較大,或跨專業修讀的與本專業培養方案無關的課程,可視具體情況認定為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或個性化課程。
3.經教學單位批準,學生參加校外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各類實習、實踐活動,與本專業密切相關的可認定為專業選修課程或實踐、實習學分,其它內容的實習、實踐活動可認定為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或個性化課程。根據學校現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及實施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參考實踐活動的實際學時數折算學分后,計入成績單。
4.申請認定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學分,其證書必須屬于國家機構或公認權威機構頒發。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經專業負責人、相關課程負責人審定,認為達到了相關課程的教學目標要求,可以申請學分認定。
5.學分不能重復認定,校外修讀學分認定后原則上不得修改。
第三條 學分認定辦法
1.學生修讀校外教學環節的指導工作由學業導師、專業負責人負責;專業教育類教學環節的課程以及在企事業單位的實習實踐活動的學分與成績認定工作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負責;通識教育類教學環節的課程、學分與成績認定工作由教務處組織相關教學單位認定。
2.在境內外高校修讀的課程(含網絡在線課程),遵循真實反映學生修讀課程的原則,按實際修讀課程名稱及學分錄入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個人培養方案的畢業學分要求。所修讀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的成績,應根據其它高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或書面證明原件進行錄入,等級制成績可根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進行轉換。
3.其它企事業單位的實習實踐活動、與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認定課程的程序可按照學校課程免修程序辦理;與專業無關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課程可申請認定為個性化課程,按照《創新學分實施辦法》辦理。
4.我校學生校外修讀學分的成績計入課程認定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和累計平均學分績,個性化學分及成績僅計入當學期的平均學分績。
第四條 學分認定程序
1.學生申請校外修讀學分之前,需充分了解所修讀內容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教學大綱,在學業導師、專業負責人的指導下,填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校外修讀學分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并經學生所在教學單位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未經備案的學分不予認定。
2.學生校外學習期滿后,應在返校學期開學后的一個月內將校外單位提供的成績單(實習實踐證明、證書)原件、復印件兩份提交學生所在教學單位。
3.專業類教學環節由教學院(系)完成學分認定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并登錄成績;通識教育類課程由教學院(系)報教務處后進行課程模塊和學分審核、認定、備案并登錄成績。
4.學分認定完成后,認定資料分別由教學院(系)、教務處各存檔一份。除成績單、證書原件應返還學生外,其它資料原件由教務處存檔。
5.如屬于學校統一組織到校外某單位的學習,教學單位應提前做好培養方案的對接工作,并統一辦理學分認定手續。
第五條 附 則
1.學生如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提出申請并由課程所在教學單位的教學工作委員會進行審定。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