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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考試工作條例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考試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設和維護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整肅考紀,端正考風,使考試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的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三條 考試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

第四條 經過課程注冊并獲得考試資格的學生,可參加課程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處在主管教學的校長領導下,依照本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組織、監督、檢查和協調,并主持對考試違紀及作弊行為的處理。各教學院(系、部)由主管領導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應親自抓好考試各個環節的組織領導工作,在期末考試前應召開三會,傳達和宣講有關考試的要求,明確各項工作的職責和紀律:

(一)教學院(系、部)領導辦公會。結合本單位情況有針對性地研究落實抓好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會后要傳達到各班主任;

(二)任課教師和監考人員會。研究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復習、命題、監考、試卷的評閱和成績的評定、試卷檔案管理等;

(三)學生動員會。申明復習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的態度對待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格和作風。

第七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復習考試期間的考務、宣傳教育、后勤保障、校園治安等工作,建立良好的復習和考試環境。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八條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由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計劃,由教務處依據當年校歷統一協調、安排,期末停課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的最后兩周。因特殊情況需提前考試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執行。

原則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個時段各120分鐘。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

期末考試時間公布后,各教學院(系、部)應嚴格執行。未經教務處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九條 考場安排

按照以課程教學班為單位并滿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則安排考場。

考場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地點的,經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能調整。

第十條 監考安排

所有考試都要安排人員負責監考。監考人員原則上由開課教學院(系、部)及學生所在教學院(系、部)共同負責派出,由開課教學院(系、部)人員任主監。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場,可安排1人監考;30~60人的考場,應有2人監考;60人以上的考場,須有3人以上(含3人)監考。

教學院(系、部)要選派公正、廉潔、認真負責的人員參加監考工作,并加強政策、業務、紀律等崗前培訓。對監考人員因失職、失察造成考場舞弊等事故的,將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教學事故屆定和處理的規定》處理。

監考安排必須落實到人,各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應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確其監考任務。

第四章 命題與試卷管理

第十一條 試卷是衡量和評價學生學習績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據,也是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方面,各教學院(系、部)應重視命題及對試卷的規范管理。

第十二條 考試命題要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反映課程的基本要求,兼顧概念、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價六類學習內容。試題既要能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又要能考察學生能力,特別是學科滲透能力和創造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情況。試題的覆蓋面要盡可能大,題量應與限定時間相匹配,難度要適中。試題表述要簡練、明了、準確。要改變單純憑經驗命題的方法,逐步實現考試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教學院(系、部)應以考教分離為原則進行考試命題。對由多名教師講授的同一門課程的考核,必須實行統一命題。期末考試試卷內容不得與3年內的已考過的考試試題重復。

全校公共基礎課和各學科基礎課程都應建立試題庫,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期末考試時從試題庫中調用的試題應占50%~80%。

第十三條 期末考試必須擬制題量和難度大致相同的A、B兩套試題(含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期望值),且內容不得重復。命題教師要填寫《試題申報表》,試題要經過有關教師試做,并對試做情況進行說明。

負責命題的教師必須在考試前兩周提交試題,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必須在考試前兩周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試題的審定和簽字程序,并由教學辦公室主任隨機選擇其一使用,另一套試題備用(在教學辦公室保密存檔)。

第十四條 試題用紙以及印刷格式要按學校統一格式,要求字跡清晰,圖形準確,無漏頁漏題。經仔細校對后,由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負責在考試前一周內印制試卷并密封保存。

第十五條 試卷在考前由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負責組織分發至監考人員,雙方應履行交接、核對和簽字手續。

第十六條 試題在使用前均為密件,命題、制卷及傳遞全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保密規定的要求進行,做好試題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發生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并根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教學事故屆定和處理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閱卷結束后,任課教師應按時將下列材料交到開課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課程試卷檔案按教學班為單位由教學秘書負責歸檔。具體包括:

(一)教學班的記分冊(內含平時成績、卷面成績和總評成績);

(二)由任課主講教師簽字的教學班的成績單(在網上登錄成績時按學校規定格式打印);

(三)按教學班進行的試卷分析;

(四)試題A卷和B卷的試題申報表(含試做說明)、試題樣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各1份,并應注明哪套試題為實際考試中使用的;

(五)根據課程情況,教學院(系、部)認為應該保存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八條 學生考試答卷由開課教學院(系、部)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兩年之后。考卷按教學班或行政班裝訂成冊,試卷封皮上各項內容需填寫完備,并附考生名單。每個學生的試題與答卷要在一起,不得出現交叉混合現象。學生考卷要有指定人員負責保管。保管要有序、完好,便于查閱,不得損壞和遺失。如果在考卷保管過程中,出現學生考卷丟失現象,必須由課程負責人或教學辦公室主任寫出說明,明晰責任,由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存檔。

第十九條 教務處、各教學院(系、部)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師出題和學生答卷的情況。

第五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條 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公正、科學地評閱試卷,綜合評定的總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

第二十一條 任課教師必須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向學校提交成績單,并將成績單、試卷分析、課程教學總結等連同裝訂成冊的試卷送交開課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作為重要資料存檔。各教學院(系、部)應于放假后一周內,完成全部課程成績的評閱和報送工作。

未按時錄入成績的課程,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由開課教學院(系、部)主管領導簽字,報教務處批準后進行補錄,同時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教師錄入成績后,學生可通過網絡查詢自己的成績。學生成績及其排名由所在教學院(系、部)教務員、班主任、輔導員、教學院(系、部)領導及相關評審組織掌握。凡申請評獎、評優等,則須公布成績及排名,以保證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三條 原始成績檔案應由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嚴格管理,不得遺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任課教師不得直接向學生公布成績,學生不得隨意向教師要求查分。

第二十四條 課程成績一經評定并經任課教師登錄,一般不得修改。如確實發現成績評定錯誤,教學院(系、部)應填寫《成績更正申請表》,并由主管教學的院長(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主管處長批準后,由專人負責重新登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以要求核查試卷。查卷須在下一學期開學2周內填寫《成績核查申請表》,由學生所在教學院(系、部)審核,交開課教學院(系、部)批準后,由開課教學院(系、部)教務員安排有關教師在教學辦公室內核查試卷。對非本校開設的課程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六條 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學辦公室對試卷和成績的歸檔管理負責。任何人不得應學生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則視為協同作弊,將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關于教學事故屆定和處理的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監考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在開課教學院(系、部)的教學辦公室領取試卷后,按考試時間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將監考人員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場監考:XXX,XXX寫在黑板上,認真檢查考生的校園卡,按隨機方式調整學生座次,檢查學生隔位就座情況,核對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做好開考前的各種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考試正式開始前,主考人應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除必要的答題工具外,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筆記、紙張、電子存儲和記憶錄放設備、通訊工具等所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放,徹底清場,不給學生留有犯錯誤的機會。對拒絕接受監考人員指令的考生,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令其退出考場。

第二十九條 準時發放試卷,監考人員應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寫上班級、姓名、學號等。認真核對考生、校園卡和試卷的姓名,如有不符,應當立即查實以作弊論處。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入場,以曠考論處。考試正式開始后30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第三十條 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要關閉通訊工具,堅守崗位,認真巡查考場,集中精力監考。不得擅離考場,不得在考場聊天、看書報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試卷有印刷方面的問題外,不應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提問。

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苗頭,應立即給予警告;如發現考生有考試違規行為,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場,保存作弊證據并做好記錄。考生違規一經確認,考試后立即報告開課教學院(系、部)和教務處處理,不得隱瞞或私自處理。

若不認真履行職責或擅離職守或對考場上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加制止,或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等,一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時間。考試結束時,督促考生按時交卷,維持好考場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將試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監考人員收齊清點后,方可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監考人員應如實填寫《監考記錄表》,并于考試當天送交開課教學院(系、部)教學辦公室存檔。

第七章 考試紀律

第三十二條 考生必須持本人的校園卡于考試前十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未帶校園卡或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準進入考場,并按曠考處理。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未交卷且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考生交卷后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喧嘩。

第三十三條 考生必須按監考人員指定座位就坐,并將校園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試題、答卷、草稿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帶紙張進入考場。

第三十四條 除必要的文具和開卷考試科目所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書以外,所有書籍、講義、筆記、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等物品原則上不能帶入考場,已帶入的,要放入書包并交給監考人員。某些考試科目經任課教師允許可使用普通計算器,但不允許使用有記憶貯存功能的計算器。

第三十五條 下發試卷后,考生須仔細清點試卷,并在試卷指定位置上填寫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考生答題須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圓珠筆書寫;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用紅筆、鉛筆答題的試卷無效。

第三十六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卷。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服從監考人員安排,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如有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或缺頁等情況,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處理。對于違反考場紀律的考生,將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試正式開始后30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監考人員收齊清點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私自將試題、答卷、草稿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一經發現按考試違規處理。

第八章 巡考工作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每學期成立期末考試機關巡考組期末考試教學督導員巡考組,各教學院(系、部)設立本單位的巡考組,共同監督和保證考試過程的正常秩序。對一場考試的巡考工作,巡考人員須至少完成三次巡考任務,即考試前巡考、考試過程中巡考和收卷前巡考。

第三十九條 巡考人員執勤應佩帶標記,檢查考場情況、考試紀律以及監考人員是否盡職盡責,會同監考人員及時處理考場發生問題,并做好巡考記錄。巡考人員有權進入考場,有權認定學生的作弊行為,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監考人員失職或違紀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相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考試管理規定》(京石化院[1995]教字第109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