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少數民族預科學生
學習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加強少數民族預科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管理,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教民【2005】5號)、《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教民[2010]11號),結合《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北石化院發〔2017〕96號)及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與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專業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結業證書;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按照程序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與制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與規章制度,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按照學校的安排和組織,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努力學習,恪守學術道德規范,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與制度明確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學生應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養
第四條 在校學生應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養: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二)樹立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警惕并抵制國內外反動勢力、民族分裂勢力的各類滲透、侵襲;
(三)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樹立誠信意識,作風正派,言行一致,舉止文明,批評和自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四)實事求是,追求真理,一絲不茍,精益求精,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于探索,積極實踐,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學風,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具有健康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六)尊敬師長,關心和團結同學,樹立集體主義思想,熱心公益活動,熱愛學校。
四、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入學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考試合格并經我校正式錄取的考生,具有入學資格。新生須持《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以書面形式并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原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向教務處請假,經同意后,按暫緩入學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期滿逾期兩周不入學者,除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復查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政治、文化和健康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凡屬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者,無論何時被發現,一經查實,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 新生體檢
體檢中發現學生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和生活,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應離校休養,新生可保留入學資格。
第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規定
新生因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自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之日起,學生必須在兩周內辦妥手續并離校。逾期未離校者,由教務處提出意見,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學校不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不計入在校年限。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生不享有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因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回家治療,醫療費自理。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學生必須在本學年結束前的六月份,向教務處提出書面入學申請,并附二級甲等以上(含)醫院診斷病愈的證明。經教務處同意后,按指定時間到校復查。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查合格后,隨本年度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兩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不辦理入學手續者,由教務處提出意見,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學生檔案在學校的則按規定退回。
第九條 注冊
預科學生(休學期間的學生除外)必須于每學期開學時,由本人持學生證和有關憑證(繳費憑證或緩、減、免學費憑證等)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學籍注冊手續,教務處在學生證注冊欄內加蓋“注冊”章,并簽署注冊時間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事先提交有關證明,到教務處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不按時注冊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且逾期兩周不到學校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無權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和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有關程序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經學校主管部門核準緩、減、免交學費的學生,可持學生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五、學制與學習年限、學號
第十條 預科學生的標準學制為一年,培養方案按照一年制定。學習年限指學生取得學籍到完成學業的年限,預科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二年。
第十一條 學校以學生實際入學的年份定義“級”,并按入學年份賦予其唯一的且不變的學號。例如,2019年入學的預科生的學號格式為:2019XXYYYY,XX為類別碼,YYYY為流水順序碼。
六、課程考核、緩考、補考、學習紀律與處分
第十二條 預科生應按照預科培養方案進行課程修讀,不得申請自修、免修或輔修。預科學生必須參加課程學習的全過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預科學生學習過程中的分項考核(包括期末結課考試)成績的記分方式可以采取百分制、字母記分制、五分制等教師認為合理合適的方式全部記載在課程記分冊中,課程結束后課程考核最終成績記入學生的校內學習成績檔案。課程考核方式主要依據課程教學目標和學習過程要求進行設計。所有課程的考核方式、考試方法、評分方式、各項知識與能力評定權重,均應在課程教學大綱中明文規定,并應在開課初由任課教師向學生公布。
課程成績的最終記分方式采用兩種形式:字母記分制和二級記分制。多數的課程應采用字母記分制,合格成績的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A-、B+、B、B-、C+、C、C-、D+、D共10級,課程成績不合格記為F;少數不適宜采取字母記分制的課程可以采用二級記分制,成績按照“通過(記為P)”、“不通過(記為F)”記分。課程最終成績采用的記分方式由開課教學院(系)在制定課程教學大綱時明文規定。
課程考核成績載入本人預科階段成績檔案。
第十四條 期末結課考試一般不準請假。學生因病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者,須持校醫院證明或北京市二級以上(含)醫院證明,在考前(急診可在考試結束后二周內)向教務處請假,下發緩考通知書,方可緩考。非不可抗力因事一般不準緩考。補考一般不準緩考。經批準同意的緩考原則上應隨該課程的最近一次補考一同進行;緩考成績據實記入校內學習成績檔案。凡未經教務處批準緩考而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構成曠考。學生無故曠考,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且不允許補考。
第十五條 注冊修讀的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參加一次學校安排的補考。補考有關規定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北石化院發〔2017〕96號)執行。
第十六條 預科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以下學習紀律:
1.對已注冊修讀的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學生必須按要求誠實的完成作業、測驗、期末考核等教學考核環節,禁止偽造、篡改、抄襲、替代、考試違紀和作弊等學術不端行為。
2.學生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曠課,不得隨意出入教室或實施其他任何有礙教學秩序的行為。任課教師可采用多種形式對學生上課、上機等環節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禁止他人替代參加必須由學生本人參加的學習過程。
學校對有違紀、違規或違法的預科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過表現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預科學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處分權限、程序及管理均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北石化院發〔2017〕96號)執行。
七、休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預科生由于身體等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的,經教務處同意、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時間以學期為單位,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累計不得超過2個學期。休學及復學的相關規定遵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北石化院發〔2017〕96號)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取消其學籍:
(一)經學校組織的補考后,連續兩學年仍有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二)無論何種原因,達到最長允許在校年限還沒有完成學業且未達到結業標準的;
(三)按學校規定必須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因病休學累計達到學校允許的最長休學年限,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學期開學未辦理請假批準手續而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學籍的;
(八)未辦理請假批準手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九)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十)學校認為其他原因,應該取消學籍予以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退學手續等相關要求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北石化院發〔2017〕96號)執行。
八、結業
第十九條 預科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并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轉入學校本科階段學習。
第二十條 在標準學習年限內不能結業的預科生,可于第一學年末申請辦理延長學習年限一次。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仍不能結業者,退回生源地。
九、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