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驗室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實驗室的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不斷提高辦學效益,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1992年第20號令),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辦好學校基本條件之一,是衡量學校教學質量、科學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各級領導必須充分重視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使之與教學、科研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實驗室必須努力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積極進行實驗教學研究與改革,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根據需要與可能,努力開展科學研究、生產試驗和技術開發工作,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驗室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建筑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努力提高投資效益。
第五條 全校實驗室均要根據學校教學需要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教學任務根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的要求下達,實驗室要根據實驗教學大綱研究和制定實驗教學實施計劃,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驗教學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完善實驗教學資料,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六條 在實驗教學中,應當及時吸收科學研究和教學實踐的最新成果,研究和開發先進、新穎的實驗技術,更新實驗內容,改革實驗技術方法;要積極創造條件,使每個參加實驗的學生均能親自操作。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七條 要建立更加有效的適應學生能力培養、鼓勵學生探索的多元實驗考核方法和實驗教學模式。要保證綜合性、設計性實驗和創新性實驗在實驗教學中占有適當比例,努力推進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研究性學習。
第八條 實驗室要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開放式運行管理。要積極擴大在實驗內容、實驗時間和范圍方面的開放,為廣大教師和學生在實驗室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九條 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建立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管理網絡信息平臺,豐富網絡實驗教學資源,穩步實現實驗教學網絡化管理和網絡輔助教學。
第十條 學校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主要用于實驗室開放運行的補貼和資助大型精密儀器面向校內開放的測試服務等。逐步建立健全實驗室開放運行的政策、經費、人事等保障政策和機制,不斷促進實驗資源的開放共享。具體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實驗室要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實驗任務。
第十二條 實驗室要在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發揮自己的特色和優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以及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增強實驗室的活力。
第十三條 認真完成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努力使用和開發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功能,實施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優化管理和資源共享。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和認真落實國家和學校關于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范,使所有實驗室工作有章可循,優化實驗環境,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
第十五條 加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員成為實驗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覺適應實驗教學、科研實驗、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工作的新要求。
第十六條 學校對全校實驗室實行統一領導,校、教學院(系、部) 分級管理,以教學院(系、部)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主管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學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為成員。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行政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代表學校對全校實驗室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制訂學校實驗室建設與發展規劃;審查實驗室建設項目規劃,報請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審議實驗室設置、調整方案;考核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效益;實施實驗室評估;其它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決策,重大事宜向校長提供決策咨詢等。
第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形成的決議,并協調全校實驗室工作。辦公室掛靠部門由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確定,辦公室設主任一名。
第十九條 教務處是學校教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資產管理處是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的職能部門,科學技術處是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的職能部門,分別代表學校履行歸口的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教務處的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審核全校各教學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對教學實驗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2.對教學實驗室的設置、調整提出意見;
3.負責全校實驗教學運行經費、儀器設備經費、維修經費和低值易耗品經費的管理;實驗室開放基金的管理;
4.負責組織實驗教學大綱的制(修)訂、實驗教學檢查與評估,以及實驗教學運行的常規管理;
5.負責組織實驗技術的開發與研究;
6.協助人事處開展實驗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做好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定編、崗位培訓、考核、職務評聘等工作;
7.歸口管理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等。
第二十一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1. 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產權界定,登記及帳物管理;組織儀器設備清查、評估等;
2.負責組織新購置儀器設備的驗收;
3.負責組織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的論證和報批工作;
4.負責制定儀器設備(包括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制度,并負責檢查儀器設備完好率和使用率;
5.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置換、辦理折舊及三報(報廢、報損、報失)工作;
6.負責貴重精密儀器設備使用效益情況的考核工作及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7.代表學校對實驗儀器設備轉經營性資產實施監管;
8.全校實驗室大宗儀器設備購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負責實驗室隊伍的建設與管理,要做好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定編、崗位培訓、考核、職務評聘等項工作。保衛處負責實驗室環境保護、實驗室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教學院(系、部)的主要職責
1. 負責落實、完成本單位實驗室的基本任務;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檢查與驗收;
3. 本單位實驗室工作規章制度建設;
4. 負責組織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的編寫和修訂;
5. 組織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努力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6. 負責申報本單位實驗室的設置、調整、撤銷和實驗室主任的聘任;
7. 管理實驗教學經費,落實儀器設備申購計劃;
8. 督促檢查實驗室的日常工作,確保實驗室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
9. 負責本單位實驗人員的考核與獎懲等工作;
10. 本單位實驗室、實驗教學管理的其它工作。
各教學院(系、部)必須明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院長(主任),并設立實驗室工作管理崗。實驗室工作管理崗位人員在主管實驗室工作的院長(主任)領導下,完成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主持實驗室的全面工作。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 根據實驗室所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協助單位主管領導制定實驗室發展規劃,編制、落實年度建設計劃和儀器設備購置計劃;
2. 組織完成實驗室的基本任務,根據實驗室學年(或學期)教學、科研任務制定實驗室工作計劃,落實安排實驗室人員的工作任務;
3. 制定實驗室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負責本實驗室人員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4. 根據上級部門的管理法規和本實驗室的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貫徹實施有關規章制度,做好實驗室的安全、環境保護和衛生工作;
5. 負責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實施,落實設備采購選型、調研、論證工作;
6. 加強儀器設備管理,提高實驗室的投資效益;
7. 認真抓好實驗室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培養,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8. 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不斷提高實驗室管理水平;
9. 實驗室工作管理數據報表上報工作;
10. 做好本實驗室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建帳和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設置的基本條件
1. 符合學校整體發展規劃,符合學校學科專業建設需要;
2. 有利于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強科學管理,有利于提高實驗室及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和效益;
3. 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4. 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5. 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6. 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7. 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設置、調整與撤銷,必須經學校審批。審批程序為:
1. 教學院(系、部)級實驗室由所在單位組織論證,并向學校提交申請和論證報告;校級實驗室或跨單位實驗室的設置、調整與撤銷,由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論證,并向學校提出申請和論證報告;
2. 學校組織調研并與有關單位協商,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3. 學校實驗工作領導小組研究,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七條 教學實驗室長期不能履行實驗教學任務的,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核查論證,提出調整或撤并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及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效益考核等“項目管理”的程序,由學校全面規劃。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按計劃進行。其中,房舍及設施要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設備購置(含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設備運行與維修費要納入學校財務計劃;工作人員的配備要納入學校人事計劃。
第三十條 要采取多種渠道籌集實驗室建設經費。要從教育事業費、 基建費、科研費、計劃外收入和各種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實驗室建設。凡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都要將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
第三十一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申請籌建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礎課實驗教學示范中心,以適應高科技發展、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要和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第三十二條 要積極與其它高校、廠礦企業、科研單位聯合,共同籌建學科實驗室或中心實驗室,也可引進外資,利用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建立對外開放的實驗室。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以及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關于高等學校物質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做好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要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水平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要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要采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室情況的準確數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驗室基本條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評估方案,使實驗室評估工作規范化、科學化,評估結果作為考核各教學院(系、部)及實驗室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學校確定各類人員的基本崗位職責,各實驗室要根據具體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實驗室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各類人員要結構合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主任要由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相應學科的講師(或工程師)及以上人員擔任。校級實驗室以及教學院(系、部)重要的基礎課實驗室,要由相應學科的副教授(或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二條 實驗室主任由教學院(系、部)聘任,報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校級實驗室以及跨單位設置的實驗室主任由學校聘任。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專職人員的編制要參照實驗室的類型、工作量和儀器設備情況,由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合理折算后確定。實驗室要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教師到實驗室工作或兼任實驗室的部分工作,也可吸收在讀研究生或本科高年級優秀生參與實驗室部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實驗指導教師要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驗教學工作條例》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四十五條 實驗(工程)技術人員的主要職責:
1. 做好儀器設備維護、修理、調試、檢測及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實驗準備工作,保證正常的實驗教學和科研秩序;
2. 按照實驗室任務的需要可單獨或與教師一起進行科學研究、開發新技術、改進儀器設備,參與新實驗項目的開發;
3. 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領取、保管和發放工作,要嚴格手續,做到賬、卡、物相符;
4. 具體負責辦理本實驗室儀器設備、低值耐用品的丟失、損壞、積壓、報廢的統計、上報和處理工作;
5. 負責收集和保管實驗室技術資料和歸檔工作,并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統計和上報實驗室有關管理數據;
6. 具體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第四十六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別晉升工作,根據實驗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于在實驗室中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參照原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在嚴格考勤記錄制度的基礎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八條 學校要進行實驗室工作的經常性檢查、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我校設置的國家、省部級實驗室,如本規程與主管部門相關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相矛盾,按照上級部門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學校有關實驗室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和教學院(系、部)要根據本規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學校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由實驗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過去發布的規定中與本規程相悖的,以本規程為準。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驗室工作條例》(京石化院〔1996〕)教字第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