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認定實施細則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高等學校從事教師崗位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為完善我校的教師資格認定制度,使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更加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北京市貫徹《〈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認定范圍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在學校教師崗位或輔導員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申請高校教師資格。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學歷條件
一般應具有研究生畢業學歷,對于學校學科專業建設急需的具有豐富工程實踐經歷的申報者,經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批準,可放寬至本科畢業學歷。
(三)身體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北京市認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到規定的任意一家指定醫院體檢科領取《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表》并進行體檢,達到合格。體檢結果有效期為半年。
(四)普通話水平
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不含其他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下同)或具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可免進行普通話測試。
(五)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
非高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認定高校教師資格,需先通過北京市高校師資培訓中心組織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的學習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
高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不含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學實踐等環節的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申請認定高校教師資格時,提供在學期間作為必修課修讀通過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的成績單,可免進行“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的學習及考試。
具有教授、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可免進行“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的學習及考試,但入校一年內須參加“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的學習及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
在外省市獲得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合格成績的,不能申請北京市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六)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申請人應按照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接受測試,并達到合格標準。
高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可免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來校任教滿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在職教師,如申請認定專業與所任教專業相同的,可免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非高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或高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但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或申請非修讀專業教師資格的,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七)戶籍要求
戶籍不在北京但人事檔案在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思想品德鑒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北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不能申請北京市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三、工作組織
(一)學校設置化學化工類、機械類、電氣信息類、經濟管理類、政治理論與文化藝術類、材料類、外國語言文學類、數理類、體育類等九個任教學科評議組。任教學科評議組一般由本學科專業領域的校內外專家5~7人組成,設組長一人。任教學科評議組主要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評議。
(二)學校設置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學校相關領導及教學單位、教務處、研究生處、人事處等部門負責人15~19人組成,主要負責根據各任教學科評議組的評議意見,對申請人進行評審,確定教師資格認定人員。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處,負責教師資格認定的咨詢、日常管理及名單上報工作。
(三)根據北京市教委的統一部署,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份。
四、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請
符合認定條件的個人向所在教學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由北京高師培訓中心統一頒發的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學習和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頒發的普通話測試等級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填寫完整的《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兩份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證申報材料審核表》(見附表二);
4.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表》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所在教學單位出具申請人的思想品德情況鑒定和工作業績年度考核材料,連同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一起交任教學科評議組。
(三)任教學科評議組按照表二所列項目審核申請人的材料,并根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教學能力審查表》(見附表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能力審查事項的說明》(見附表四)逐項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測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
任教學科評議組根據測試標準和申請人的綜合表現,寫出評價意見和綜合測試成績,將申請人材料(原件審核無誤后退回申請人)和審查結果報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
(四)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評審,投票確定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結果。
(五)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公示認定人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將材料報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事務中心備案,領取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認定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由申請人自理。
五、工作紀律
(一)任教學科評議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會議,其評議及認定結果方為有效。
(二)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充分聽取各任教學科評議組的意見,采取當場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方為通過有效。
(三)任教學科評議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對評議及認定工作負有保密責任。除了按規定應該公布的內容外,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鑒定、教育教學能力等意見、會議討論情況、投票情況等具體內容均為保密范圍。
(四)評議及認定工作在涉及任教學科評議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的親屬時,實行回避制度。
(五)各級組織要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客觀公正,嚴守紀律,認真履行職責。
(六)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存在弄虛作假、偽造證件、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申請資格,次年不能再次申請,并視違紀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七)對學校確定的教師資格認定人選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并署實名向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投訴或申訴,不署實名的投訴或申訴不予受理。
六、附則
(一)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人員,其《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事務中心歸檔保存。
(二)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辦或換發。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四)本辦法由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政策調整,本辦法將作相應變動。
附表一: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附表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師資格證申報材料審核表
附表三: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教學能力審查
附表四: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育教學能力審查事項的說明
附表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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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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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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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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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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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師范類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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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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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校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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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 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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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崗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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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考試成績(若此項免試,寫明免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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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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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若此項免試,寫明免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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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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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結果(若此項免試,寫明免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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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時間、體檢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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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考 核 意 見 |
所在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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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學 科 評 議 組 意 見 |
任教學科評議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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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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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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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項 目 |
審核內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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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所有原件必須是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效證件,復印件需受理單位審核后,加蓋受理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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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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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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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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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體檢醫院體檢合格表原件及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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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件是否齊全 |
□齊全 □不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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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學 科 評 議 組 審 核 結 果 |
任教學科評議組組長簽字: (受理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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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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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單位將原件審核后,只需提交復印件。審核人簽字必須是任教學科評議組組長。
附表三: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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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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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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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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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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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校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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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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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從事崗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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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測試分值 |
審核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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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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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理論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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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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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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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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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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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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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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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評價與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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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學 科 評 議 組 審 查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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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學科評議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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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人數 |
參加 人數 |
表 決 結 果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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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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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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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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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審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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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 |
采取聽課、提問等方式進行測試;有關教師的規章制度可采取筆試進行;評議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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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理論知識 |
采用筆試方式進行;報材料時,提交測試試題。另外應說明本人受教育和工作背景與現從事教學的學科領域的直接相關性。評議組提出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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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能力 |
采取聽課、檢查教案和提問等方式進行測試;評議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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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能力 |
1.主持或參與校級以上科研項目(包括教改項目)一項; 2.獨立撰寫并正式發表在本人從事的學科領域的核心期刊的論文一篇。 以上條件具備其一即可,評議組確認后提交科技處審核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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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能力 |
熟練使用常用辦公軟件或專業軟件,運用現代教學手段進行教學;具有教育部高等學校教育技術協作委員會頒發的“教育技術等級證書”。采取現場考察運用計算機能力的方式進行,或提交相關證書。評議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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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水平 |
非英語專業申報人員,須取得CET-6級證書(成績高于425分)或相當于CET-6級的水平;英語專業申報人員的第二外語須具有相當于CET-6級的水平。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的外語水平免測試。 評議組審查后將申請人的證書復印件提交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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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價 |
以陳述、提問、答辯方式進行,應有書面自我評價材料;評議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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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 |
以檢查教案、聽課、自我陳述、提問、答辯等方式進行,評議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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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評價與總分 |
評議組匯總得分,并給出評議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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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學 科 評 議 組 審 查 意 見 |
任教學科評議組根據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的測試結果,給出測試等級;同時,應對該教師的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專業理論知識、教學能力、教育科研能力、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能力、外語水平等諸方面做出明確評價,提出審查意見,明確申請人是否具備高等學校教師任職資格所要求的教育教學能力。
任教學科評議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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