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石化院發〔2023〕73 號】
為深化新時代本科教育教學改革,落實《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養質量提升行動計劃(2022-2024年)》要求,加強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專業內涵式發展,全面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養質量,規范本科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的程序與方法,為持續改進提供依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和《工程教育認證通用標準解讀及使用指南(2022版)》(以下簡稱《認證標準》)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業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以“學生中心、產出導向、持續改進”為基本理念,采用面向產出的評價方式,旨在切實提升專業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條 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包括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和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
(一)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旨在評價培養目標定位、職業發展預期同畢業生畢業后五年左右在社會和專業領域表現的吻合程度,重點關注學生畢業5年左右職業發展狀況與培養方案設定的人才培養目標契合情況,是面向社會從宏觀層面對專業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的評判。培養目標合理性評價是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進行評價的基礎。
(二)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旨在評價畢業生在校期間關鍵素質與能力的發展狀況,重點關注畢業生在畢業時達到培養方案中設定的畢業要求情況,是面向畢業生從中觀層面對專業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的評判。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以課程體系合理性評價為前提。
(三)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旨在評價修讀該課程學生的學習產出效果,重點關注學生在課程結束后達到課程目標設定的學習成果情況,是培養環節從微觀層面對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的評判。
第三條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制度是學校落實成果導向教育教學理念的重要舉措,學校將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制度全面融入教學管理體制機制及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并將之作為教學質量評價的基本依據。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四條 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適用于學校開設的所有本科專業和課程。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辦公室統籌安排全校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評價工作,教學院(部)負責對人才培養質量達成情況進行評價,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辦公室定期對評價開展情況及評價結果使用進行檢查。
第五條 教學院(部)應成立評價小組,成員應包括教學院(部)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和學生工作院領導,專業責任教授、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課程負責人、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行業企業專家等。
第六條 教學院(部)應制定評價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評價小組成員職責和工作流程,經審議通過后實施。專業應定期對培養目標、畢業要求和課程目標達成度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專業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措施,通過人才培養質量達成度評價和人才培養工作的持續改進,推動專業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升。
第三章 具體實施
第七條 評價依據
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和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均以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國家標準》和《認證標準》為根本依據。
(一)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以學校辦學定位及專業辦學定位為內部依據,國內外專業發展趨勢及現實需求為外部依據。
(二)畢業要求達成度評價以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依據。
(三)課程目標達成度評價以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為依據。課程目標達成度評價是畢業要求達成度評價的基礎,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決定畢業要求達成度評價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八條 評價主體
(一)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主體應涵蓋專業在校生、專業教師、教學院(部)教學管理人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行業企業專家等利益相關方。
(二)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主體應涵蓋畢業生、專業教師、教學院(部)教學管理人員、學生實習實踐單位、用人單位和行業企業專家等利益相關方。
(三)課程目標達成評價主體包括任課老師、學生、實習實訓單位等利益相關方。
第九條 評價責任人
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和畢業要求達成度評價的責任人均為專業責任教授;課程目標達成度評價責任人為課程負責人。
第十條 評價方法
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及課程目標情況達成評價可采用直接和間接、定性與定量、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多樣化評價方式。
(一)評價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前需確認評價方法的合理性。具體評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調研分析、咨詢研討、問卷調查、訪談交流、座談會等,尤其是是否建立了畢業生跟蹤反饋機制以及用人單位、畢業生、家長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
(二)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前要對畢業要求進行合理分解,分解成若干個反映畢業要求本質、較具體和評價性強的指標點,結合指標點的不同特點,選擇適當的方法開展評價。除了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結果外,還應面向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等利益相關方通過調研、走訪、問卷等多種形式開展畢業要求達成跟蹤和評估,以進一步檢驗專業學生學習效果和畢業生服務社會的能力。
(三)課程目標達成評價旨在多層面了解與反饋課程建設與實施情況,根據不同主體的多樣評價目的,綜合運用多種評價方式匹配評價需求。具體可運用的評價方法包括:課程考核成績分析、調查問卷、座談訪談等。
第十一條 評價內容
(一)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應包括畢業生跟蹤反饋和社會評價。
1.畢業生跟蹤反饋。畢業生跟蹤反饋的調查對象主要指畢業5年左右的校友。專業可以根據現行的培養目標設計調查問卷,問卷的內容應易于理解與回答,且反饋的信息有助于客觀分析培養目標達成情況。專業也可以召開線上或線下校友座談會,了解和掌握畢業5年左右校友的職業發展狀況。專業應依托各類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臺,構建相對穩定可靠的畢業生溝通和聯系渠道,按期按需開展畢業生跟蹤反饋的調研工作。
2.社會評價。社會評價主要指用人單位評價(含行業企業專家)。專業應選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單位反饋畢業生工作現狀及能力發展情況。專業也可以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開展調研,將專業培養目標分解為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評價的若干問題,并對反饋的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專業應積極與用人單位或者行業企業組織等保持長期穩定的聯系,為培養目標達成評價工作搭建平臺。
(二)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應依據專業制訂的人才培養方案,通過收集和確定體現學生學習成果的相關評估數據(包括課程質量評價數據和學生表現評價數據),并對這些數據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統計分析和結果解釋后,對畢業生畢業要求達成情況做出評價。在開展畢業要求達成評價前,評價小組需對支撐畢業要求達成的課程體系合理性進行確認,主要包括課程體系是否能夠支撐全部畢業要求和每門課程是否能夠實現其在課程體系中的作用。
(三)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是根據課程教學大綱,通過收集和確定體現學生學習結果的相關數據,包括作業、測驗、實驗、試卷、論文、調查問卷、座談等數據,并對這些數據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統計分析后,對學生達成課程目標的情況做出評價。客觀判定與畢業要求指標點相關聯的課程目標的達成情況。課程應根據評價結果進行課程教學的持續改進。
第十二條 評價周期
(一)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周期為2-4年,原則上與培養方案的修訂周期保持一致,在培養方案修訂前完成。評價過程應形成記錄文檔,包括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主體、評價方式、評價工具、評價結果等,要求評價記錄完整、可追蹤。評價記錄和分析報告由教學院(部)存檔。
(二)畢業要求達成評價每學年進行一次,確保每屆畢業生都進行評價。評價過程形成“畢業要求達成評價”記錄文檔,要求評價記錄完整、可追蹤。畢業要求達成評價記錄和分析報告由教學院(部)存檔。
(三)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每學期開展 1 次,通常于每門課程結束后立即實施。評價過程形成“課程目標達成評價”記錄文檔,要求評價記錄完整、可追蹤。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記錄和分析報告由教學院(部)存檔保存。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及運用
(一)人才培養目標達成情況評價結果是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專業應對評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報告。過程材料和評價報告由教學院(部)存檔保存。
(二)畢業要求達成情況評價結果可以判斷學生各項能力的長處和短板,是專業教學活動改進的重要依據,用于課程體系、培養模式、師資隊伍、支持條件等教學活動的持續改進。
(三)課程目標達成情況評價是改進課程教學的重要依據,也是課程體系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旨在評定課程目標的達成情況,發現課程教學短板,制定改進措施,如調整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發現其它達成學生發展預期的方法與途徑等,持續改進課堂教學質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