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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管理辦法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實踐育人工作,進一步推進實驗教學改革,促進優質實驗教學資源的整合和共享,規范和加強實驗教學示范中心(以下簡稱示范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切實提升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管理辦法》(教高廳〔2016〕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中心是學校組織高水平實驗教學、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重要教學基地,包括各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和虛擬仿真實驗教學中心。

第二章 建設目標

第三條 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堅持立德樹人,服務國家人才戰略和社會發展需求,緊扣學校人才培養目標,遵循教育規律,以學生成長成才為中心,積極推動實驗教學研究,創新實驗室管理和運行機制,探索引領實驗教學改革方向,共享質實驗教學資源,形成特色,發揮示范輻射作用,以高水平實驗教學支撐學校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條 示范中心實行教學為主、開放共享、定期評估的運行機制,堅持育人為本,創新引領,科教一體,產教融合、科教融匯。

第三章 運行體制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校領導牽頭,教務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網絡與信息化辦公室、科學技術處、人事處、計劃財務處、發展規劃處、安全保衛(部)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示范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示范中心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示范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示范中心實行學校、院(部)兩級管理和中心主任負責制。主任一般由示范中心依托院(部)的院長(主任)或副院長(副主任)擔任,負責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示范中心所在院(部)負責論證并確定示范中心發展規劃、建設目標和組織管理;做好示范中心建設、管理和考核等相關工作,加強示范中心隊伍建設,組建教學隊伍和管理團隊;健全示范中心運行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 示范中心成立實驗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示范中心的人才培養目標、實驗教學體系、重大教學改革項目、重大對外開放交流活動、年度報告等。實驗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實驗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學校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組織聘任。實驗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一般由校外專家擔任,委員由5-7位校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校內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行業企業專家和外籍專家。1位專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示范中心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原則上連續2次不出席實驗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四章 條件保障

第九條 學校將示范中心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支持示范中心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費用等。在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等年度計劃中對示范中心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實驗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第十條 示范中心教學團隊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學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包括教學、技術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校內兼職人員、行業企業人員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適當的規模,積極吸引國內外高等學校、相關行業企業等人才。

第十一條 示范中心應加強實驗教學隊伍建設,建設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負責,實驗教學與理論教學隊伍互通,校內外師資順暢流動,教學、科研、技術兼容,核心骨干相對穩定,年齡、職稱、知識、能力結構合理的教學團隊。

第十二條 示范中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學校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學校網絡與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協助示范中心開展信息化建設,開展人員信息技術的應用能力培訓,保證示范中心信息管理平臺安全運行。

第五章 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 示范中心應圍繞高水平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加強實驗教學體系的建設,以培養能力、提高素質、科學創新為核心,與理論教學有機結合,與學科發展緊密結合,與行業企業深度結合。注重利用先進教學理念、前沿技術等推動教學體系和教學方式方法改革。

第十四條 示范中心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編寫實驗內容符合課程要求的實驗教學大綱,實驗開出率達到100%,不斷更新實驗項目和內容,注重將科學前沿成果和行業企業先進技術及時轉化為實驗教學項目,保質保量完成年度教學計劃。

第十五條 示范中心實驗項目類型涵蓋基礎性、綜合性、設計性、創新性等。原則上含有綜合性、設計性實驗的課程門數占實驗課程總門數的比例應達到80%以上;各門實驗課程項目數中綜合性、設計性實驗項目數所占比例應達到50%以上,創新性實驗項目數所占比例20%。

第十六條 改善實驗教學條件,優化實驗教學資源配置,根據實驗需求配置數量充足、技術先進、組合優化的儀器設備;加強實驗設備的日常維護,提高設備完好率和使用率;實驗室規模、用房面積、設施、環境、安全等符合國家規范。

第十七條 根據示范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實驗教學內容方面加強各學科專業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優質資源,實現專業實驗與科學研究、工程實際、社會應用相結合。探索學校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協同培養人才的機制。

第十八條 加強實驗教學研究和改革工作。組織團隊系統開展教學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組織、教學評估等研究;積極承擔各級各類教學改革項目;開展跨學科實驗教學項目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積極開展相關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組織教師編寫高質量的實驗教材或實驗講義。

第十九條 積極推進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化與實驗教學的深度融合,建設信息化實驗管理平臺和網站,逐步實現網上輔助教學和智能化管理。加強虛擬仿真實驗教學資源建設,積極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開發網絡化、虛擬化教學資源。

第二十條 積極承擔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和學科競賽的指導工作,為學生科研訓練和參加競賽提供應有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建立開放共享制度,示范中心要面向全校相關專業開放,提高示范中心使用率,保證示范中心開放工作的實施與效果。在滿足本單位教學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學資源均應面向社會開放運行;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承擔國內高等學校(特別是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實驗室人才培訓和培養任務;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實踐教學基地和資源建設;積極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競賽、成果展示與培訓活動,與國內外各類實驗室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

第二十三條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加強實驗室安全人防、技防、物防建設,完善實驗室安全防控體系;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自我保護和應急救護能力;開展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與閉環整改,全面掌控安全風險,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二十四條 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中心人員在示范中心期間完成的教材、著作、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學術性成果均應標注示范中心名稱。

第六章 遴選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示范中心的遴選工作由教務處牽頭,會同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等部門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要求實施,各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申報材料,經所在院(部)審核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會同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組織專家評審遴選,并向示范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匯報,由委員會最終確定入選名單。

第二十六條 申請立項國家級示范中心時,申報單位應已經使用申報名稱運行4年以上,同時獲得北京市級示范中心稱號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項指南發布的建設要求和申請條件等,近4年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示范中心必須編制年度考核報告,內容應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數據、示范輻射和改革建設的主要工作與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國家級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各級示范中心中英文名稱按照《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管理辦法》要求統一命名。

第三十條 在示范中心運行管理中,凡是屬于國家涉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均應按照相關保密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