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課堂教學質量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課堂教學是學校人才培養的主渠道,是實現教育教學目標的重要平臺,其質量評價是本科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核心環節。為進一步強化學校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推動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工作規范、順利進行,引導教師加大教學投入,提升教育教學水平,提高課堂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評價目的與原則
第二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目的是以評促教,引導教師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教學紀律,促使教師投入教學、研究教學,主動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優化教學內容,促進教師之間相互交流和學習,共同提升教學水平;以評促學,創設良好的課堂學習環境,啟發學生思考,指導合作學習與研究性學習,提高學習效果;以評促管,總結發現和研究解決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改進教學管理工作;以評促建,促進評價標準的科學化建設,加強教師隊伍專業化建設,推進教學條件的完善化建設。
第三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堅持實事求是與持續改進的原則;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學過程評價與教學效果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從評教向評學轉變的原則,引導和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三章 評價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由教師、學生、專家、同行、管理干部、教學工作委員會多維度綜合評價構成,由教務處負責組織與管理,各教學院(系)實施開展并落實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教師自評。教師應對自己所承擔的課程教學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查找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科學、合理的改進措施或意見、建議,以及分享教學過程的成功經驗等。教師自評情況應體現在《課程總結》中。
第六條 學生評教。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學生開展網絡評教,原則上每位學生每學期必須對所學課程的任課教師進行評教。評教結果由教務處反饋給各教學院(系)和任課教師。各教學院(系)應根據學校要求積極引導、教育、組織學生公正、客觀評教,確保學生評教質量。
第七條 專家評教。主要由教學院(系)組織專家(如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專業責任教授、教學名師、各級各類精品課程或教學團隊負責人、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教學經驗豐富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等)通過聽課、評課的方式進行,填寫并提交《專家、同行評教聽課記錄表》。各教學院(系)每月收集、整理、匯總專家評教結果并向任課教師反饋,督促本教學院(系)開設課程持續改進。
第八條 同行評教。主要由教學院(系)組織全體任課教師通過聽課、評課的方式開展相互學習和交流,填寫并提交《專家、同行評教聽課記錄表》。各教學院(系)每月收集、整理、匯總同行評教結果并向任課教師反饋,促進本教學院(系)所開設課程持續改進。
第九條 管理干部評教。管理干部評教主要是從加強與改進管理工作的角度對教與學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各級管理干部應深入本科教學課堂聽課,對課堂教學質量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認真填寫《管理干部聽課課堂教學評價表》。學校領導、處級干部的評教結果由學校辦公室、組織部負責收集,由教務處整理、統計、分析并按月反饋給各教學院(系)和相關機關教輔單位。
第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評教。各教學院(系)教學工作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教學檢查,對本教學院(系)所有任課教師的本科教學情況進行質量評價。評價內容應涵蓋任課教師的師德師風、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教學文檔規范及存檔情況等。主要評價依據應包括日常教學檢查情況(如教學日歷、教案、作業批閱、平時成績記分冊、試卷評閱及分析、課程總結等)、學生座談會或問卷調查情況等,以及教務處等反饋的教學專家試卷抽查、教學巡視、考試巡視、教學材料(文檔)抽查、學生信息員反映情況等材料。
第四章 評價范圍與方法
第十一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的對象為承擔我校全日制本科課程教學任務的教師,凡承擔本科理論課程(含有課內實踐課時的課程)、實驗課程(獨立設置)、實踐課程(實習類、課程設計類等)、體育課程等教學的教師均要接受課堂教學質量評價。
第十二條 校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3學時;從事教學管理工作領導干部每學期聽課不少于6學時;其他職能部門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3學時;各教學單位黨政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6學時。專家評教應面向本教學單位開設課程,每學期聽課不少于3學時,每學期聽課覆蓋所在學院的所有課程。同行評教應保證每名專任教師每學期聽不同教師的授課不少于3學時,每學期聽課覆蓋所在學院的所有課程。具體聽課辦法由各教學院(系)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聽課人員應重點關注青年教師、新開課教師、兼職教師和學生評教分數較低的教師,通過跟蹤評價,持續改進,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運用
第十四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過程中發現的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以及評價過程中所發現的學風、教風,以及教學管理中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教師本人、教學院(系)、相關教學管理或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并跟蹤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在課堂教學質量評價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申請參加各類進修、“優秀教學獎”及“教學名師”等評優評獎活動時,教學院(系)及學校應給予優先考慮、推薦。
第十六條 課堂教學效果評價不佳、在教學院(系)綜合評價末位的教師,教學院(系)應進行調查、分析,適當減少其授課安排或暫停授課,督促其參加聽課、培訓等,并會同教務處、教師發展中心組織對其跟蹤聽課、幫扶等,經培訓仍教學效果評價不佳的教師應調離教師崗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教學院(系)要做好宣傳、動員及組織工作,使廣大教師明確課堂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確對待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工作,確保評價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